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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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05.26
【字 号】黑人社函〔2015〕181号
【施行日期】2015.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5〕18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处,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人事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57号)要求,我厅牵头组织开展了全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和职业资格清理工作 ,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已发文停止和取消了一批相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巩固职业资格清理成果,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近日,人社部又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5〕69号),拟于近期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推动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开展好专项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50号、国发〔2015〕1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人事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57号)。
  (四)黑龙江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摄影家协会《关于取消暗室师等22个职业就业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26号)。
  (五)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取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停止影像师等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20号)和《关于停止航空运输飞行服务员等7项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0号)。
  (六)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取消旅游滑雪场评定检查员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七)黑龙江省物价管理局《关于取消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的公告》。
  (八)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黑建人〔2015〕12号)。
  二、督查内容
  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社会组织)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情况和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具体包括:
  (一)各地、各部门(社会组织)是否已对人社部、省政府相关部门和省人社厅公布停止、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二)各地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各部门(社会组织)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三)各地、各部门(社会组织)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四)清查各地、各部门(社会组织)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职业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