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8.12
【字 号】黑人保函[2010]382号
黑龙江人事考试中心∙【施行日期】2010.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382号)
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要求,为全面做好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及要求
  (一)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和评审工作,仍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2001]92号)执行。
  (二)为增加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质量,各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的推荐程序。申报职称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委员会。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推荐结果无效,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学历破格人员需填写《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提交本专业答辩论文一式7份,并在评委会开评前进行答辩, 合格者方可参评。答辩的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按照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黑人函[2007]87号等文件执行。
  (五)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