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律杨王湉湉
内容摘要】我国民法的法典化是历史的潮流所趋,本文通过对法国、德国民法典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制定我国民法典过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外国民法典经验,使其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经验启示;成果借鉴
人大专家独家解读民法典【作者简介】律杨,王湉湉;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学生
从我国民商法的发展现状来看,民商法立法与理论的发展速度都是比较快的。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我国不仅制定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法规,而且及时地修订了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民商事法律,同时还陆续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但我们不得否认的是,现行民商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一是从民商法体系上看,最大的缺陷便是我国至今都没有制定民法典。二是从民商法的内容上看,现行民商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概念界定的不够清楚,内容还不健全。三是许多民商事法律、法规是由行政部门负责
起草的,从而造成立法之间的很多不协调。时至今日,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脚步加快,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基本完成,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为时不远了。纵观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草案以及几个专家建议稿,都与外国民法典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本文试图通过解析法国、德国民法典的现状和特点,总结法国、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与编纂的启示。
一、法国民法典
(一)《法国民法典》的主要思想。
1.一切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人,把所有的人置于同等的地位,承认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了此项内容。从此以后,这一条成为很多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
2.《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在封建立法中,因为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是分开的。行为人往往不是责任人,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法国民法典》改变了这种不公,它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也就要求每个人对其行为负责,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的粗糙立法之不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问题在于,大量司法解释并没有取得与其在司法实践中所起的重大作用相符合的“名分”,比如,仍不是我国法律渊源。既然司法解释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又为何极大地依赖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的正当性、合法性难免让人产生怀疑。因此,必须给司法解释“正名”。
1.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也即,司法解释权来自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故,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
2.司法解释具有司法适用性。这一点尽人皆知,无需赘述。如果没有司法解释,我国法律是无法实施的,主要是因为我国地大人多,情况复杂,立法宜粗不宜细,对于具体的司法问题还是由司法部门自己解决较好。
3.司法解释的内容相对确定。翻开任何一个司法解释,我们都会发现其内容和相关法律的内容是一致的,只不过具体了些。也就是说,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有关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能反复适用。
4.司法解释是公开的。这一点也是尽人皆知的。在公开出版的法律教科书、杂志、著作中,在网络中,
我们可以随时查到任一司法解释。站在最高司法机关的角度,他们也是希望司法解释公开的范围越广越好,知道的人越多越好。只有这样才能实施得好。既然司法解释与成为法律渊源的标准完全吻合,我们认为司法解释当然应该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了。
(三)司法解释只能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虽然最高司法机关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可以进行司法解释,但它毕竟不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也不属于我国的立法体制范畴,其所做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实务中仅仅处于法律补充的地位,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不宜用司法解释。所以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只能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对正式的法律渊源起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龙,刘诚.论法律渊源———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为视角[J].法律科学,2005
2.庞凌.试论法律渊源的识别[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 3.陈金钊.法律渊源:司法视角的定位[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
65
·
3.《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也有所改变。有先进的方面,如将婚姻世俗化,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但仍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如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等。但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相比,它已对“旧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
4.《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新法典把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和封建的财产制度清除得干干净净。在财产法方面,《民法典》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也贯彻了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
(二)法国民法典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1.我国法制建设要充分考虑国情。一部优秀的法典不能只从法典本身来入手,其诞生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分析我国自身的现实条件和需要,让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向着更科学方向发展。我国民法典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众愿望、要求和根本利益。
2.我国法制建设要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在编制体例上,我们要学习其方便性、实用性的价值目标,在具体法律条文上,对于具突破性的条款内容,要结合国情仔细斟酌。针对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开放性,要避免不好理解易生歧义的条款,使法律条文通俗易懂。
二、德国民法典
(一)德国民法典的发展。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大陆法系最为代表性的两部法典。但两部法典却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不同。一是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最著名的是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有两个条文规定了诚信原则。事实上,以后德国法院就利用这一原则处理了第一次大战后因通货膨胀,德国马克贬值而发生的债务案件。二是德国民法典体制采用五编,这比法国民法典三编合理得多。这种编制也就使德国民法典的整个内容要更具条理性。三是德国民法典中增加了很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规定。这些几乎都是社会经济发达与潘德克顿法学发展的结果。如代理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代理不成为一个独立的制度,与委任混淆不分,德国民法将代理与委任分开,而且从性质上加以区分。四是德国民法典在内容充实了很多。法国民法典中一些非常简略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都发展成为整套的体系严密的规定。使内容更加饱满,体系更加完善。
(二)德国民法典给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1.我国民法典在体系和结构应科学严谨。《德国民法典》的科学性堪称近现代世界民法典的典范。在体系结构上依次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隶属法、继承法等共五篇。这种划分体现了近现代世界民法体例的一般规律:由总到分的体系结构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柜架,由债权对物权的体系结构体现了社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由债权到物权的优越性和民法典以立法精神,由财产关系到人身关系
到两者结合的体系结构又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社会功能。《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上的高度科学性颇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现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其它众多的单行民事法规为补充的立法框架,这就为我们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法律条件,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仍明显存在着立法层次不清、立法规范交叉重叠或相互矛盾等缺陷,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首先解决的。为此,我们应对已制定的各项民事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民法原则进行修改、完善,对尚未制定或制定中的民事法律、法规作出科学预测,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一部结构严谨、体系完善、内容和谐、语言生动的民法典。
2.我国民法典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超前性。德国民法典既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商品经济、改革生产关系的要求,又具有较强的超前性。《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一个世纪,其间虽然经多次修改和补充,但基本框架和基本规范仍未改变。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借鉴《德国民法典》现实而又适当超前的特点。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在长期处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需要什么,制定什么”、“宜粗不宜细”的状态,原有立法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改善这种立法上的局面,我们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将现实性和超前性有机地统一于我国民法典制定之中,这就要求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但要适应当代而且要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上百年时间,为此,我们必须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转变为“明确性”的立法,将“滞后立法”和“同步立法”转变为“超前立法”,以彻底消除原则性立法多而操作性立法少,确认性立法多而导向性立法少的缺陷和弊端。
3.我国应制定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和形式,受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民族传统、法律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从而显露出自己的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在民事法律规范正是通过对这两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来规范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活动,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保障有中国特有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因此,我国民法典应是一部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三、结语
一部法典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要追求体例的健全完善、内容全面充实、语言严谨简洁等法典本身所具有的特征要求,而且要使其精神内涵符合时代需要,能够与本国法制体系健康融合互动。通过学习外国的优秀法典终将为自身而服务。所以,制定我国的民法典,更要带着一种批判与学习的态度,不能顾此失彼。相信通过对已有外国法典的学习借鉴,将会促进我国的民法典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林嘉.外国民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陈礼旺.《德国民法典》的贡献与局限[J].长江大学学报,2009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