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 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 法》。
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
人大专家独家解读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 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丿1条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左栏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右栏为民法典条文,下同)
文义上更加精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 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
“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 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 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 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 定。
“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还是有所区别。“明确同意”是指患 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之前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 字即可。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 有的患者或家属签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 让签字就签了。
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
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
3.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 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 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 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 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 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 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 病历资料。
增加的内容限定了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 限定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增加“遗失”,扩大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加 强病历资料的管理。增加“违法”销毁,更加精确,便于实践操作,医疗 机构按照规定正常销毁病历不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4.赔偿者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 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 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 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 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 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_百_十二条因药品、消毒产 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 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 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 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 构追偿。
“消毒产品”涵盖了 “消毒药剂”,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增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的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便于两部法律的同步实施。
5.增加限定“在诊疗活动中”


限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