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 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 法》。
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
侵权责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丿1条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
(左栏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右栏为民法典条文,下同)
文义上更加精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 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
“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 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 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 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 定。
“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还是有所区别。“明确同意”是指患 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之前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 字即可。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 有的患者或家属签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 让签字就签了。
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
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
3.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 疗措施.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 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 的医疗措施。 |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 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 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 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 病历资料。 |
增加的内容限定了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 限定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增加“遗失”,扩大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加 强病历资料的管理。增加“违法”销毁,更加精确,便于实践操作,医疗 机构按照规定正常销毁病历不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4.赔偿者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 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 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 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 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 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第一千_百_十二条因药品、消毒产 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 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 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 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 构追偿。 |
“消毒产品”涵盖了 “消毒药剂”,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增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的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便于两部法律的同步实施。
5.增加限定“在诊疗活动中”
限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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