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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务员等级制度及薪酬制度2021年国考报名入口
国考补录一般是什么单位福建省公务员局于仲佳1
2009年11月,福建省人才交流协会组团赴台考察公务人员工资制度。笔者参与了本次活动,并重点了解了台湾公务员等级制度及薪酬制度。一、组织机构台湾当局的组织机构为一府五院,即“总统府",“行政院”、“立法
院”、
“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地方一级的组织机构有两种位级,一是直辖市,如台北市、高雄市等五个大城市(议会已通过,有的还在组建中);二是其他县,如宜兰县、桃园县、屏东县等。在每个县市,其议会和政府工作人员均为公务员。
台湾人事行政事项的主要职能机关为“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考选部主管全台湾考选行政事宣,下设:考选规划司,负责考选政策、制度、法规的规划、研拟;高普
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高等、普通、初等考试以及晋升、晋薪考试事项:特种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特种考试;专技考试司,负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高等、普通、特种考试事项。此外,还有总务司、题库管理处、资讯管理处及秘书室。
铨叙部(铨,意为选拔;叙,意为评议等级:铨叙,即审查官员资历、确定
级别职位。该部相当于大陆的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全台湾公务员的铨叙事项和各
机关人事机构的管理(即对各机关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设:法规司,负责
人事政策、制度和法规,负责官等、职等及比例(相当于大陆的职数);铨审司,
负责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特审司,负责外交、司法等特殊部门人员
的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退抚司,负责退休、保险、抚恤、福利:人事管理司,负责人事管理人员的人事事项,对行政院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人
员的任命管理;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负责地方公务员的任免、升降、调配、考核、退休等。此外,还有总务司、秘书室、资讯室等内部管理机构。
各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研究委员、司长、室主任、副司长、简任秘书、简任视察及专门委员(上述皆为职务)参加。
1作者简介:于仲佳,福建省公务员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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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等级制度台湾对公务员的规定由一系列法律组成,林林总总约
数百部。在这些法中,
有称“公务员"的,有称“公务人员”的,一般解释,公务员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人员涵盖的范围则更广些。
不同于大陆公务员位阶实质在于职务,台湾公务员的位阶的基本框架由官等、职等两条线组成,职务仅是岗位职责体现。(一)官等。官等包括选任官、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简称为
简荐委任制度,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分别由对应层次任命,相当于大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此外,在简荐委任制度下,机关还有雇员。选任官和特任官也称政务官,部长以上属政务官,其中台湾当局领导人、各县、市长为选任官,由人民票选产生。五院院长、各部部长为特任官,由台湾当局
领导人任命。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为事务官。事务官官等的晋升依考试法律规定的考试后,按干部任免权限机关任命,根据简任、荐任、委任三种官等,对应于高等、普通考试、初等考试及特种考试等不同的升等考试。
(二)职等。简任、荐任、委任官分为14个职等,第14职等为最高职等。如简任第14职等,相当于大陆的副部长。官等和职等有相应关系,委任官包括第1职等至第5职等,荐任官包括第6职等至第9职等,简任官包括第10职等至第14职等。任用公务员时必须官等、职等并称,如“委任第1职等"、“荐任第7职等一、“简任第10职等”等。
职等的晋升以考绩确定,连续2年考绩甲等(相当大陆的优秀),或连续
3 年中有一年甲等、二年乙等(相当大陆的称职)的,可以晋升职等。
(三)各机关职等的员额确定。实际上即各职等的职数,由《各机关职称及官等职等员额事项配置准则》规定。从台湾当局到地方各级机关,职等比例基本上根据机关的编制数确定。
上海公务员考试要求对于委任官的职数,20人以上的机关,应配置委任第1职等至第3职等的官员,不满30人的,配1个委任官;满30人_i满50人的,配2个;满50人的,配3个;每增加50人,增1个,但总数满200人以上的,最多6个。委任官中各职等也规定了相应比例。第3职等至第5职等,配置比例不低于委任官等员额比例20%。
河北教育考试院专升本对于荐任官的职数,20人以上的机关,配荐任第7职等以上官员,台湾
当局一级机关不低于荐任官总数的50%;直辖市所属一级机关、县(市)政
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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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荐任官总数的60%;直辖市所属二级机关、县(市)所属机关、乡
(镇) 公所及所属机关不低于荐任官总数的70%。
各机关的简任官、委任官、荐任官的比例配置与机关层次和机关属性(如行政机关、训练机关、法制机关、研究机关、文化机关等)有关,如直辖市政府本部,简任官为25%,委任官为25%:直辖市政府所属的法制机关,其简任官比例则为15%,委任官也为15%:直辖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简任官的比例为10%,委任官则为30%。县(市)政府,简任官为10%,委任官为30%。区公
所和乡(镇)政府,则不设简任官,委任官为30%。
(四)职务与官等、职等之间的关系。台湾当局及地方各级机关的职务皆由各种组织法明确规定,台湾当局一级的部,上述次长、主任秘书、参事、研究委员、司长、室主任、副司长、简任秘书、简任视察及专门委员等皆为职务,此外,还有参事、处长、副处长、视察、秘书、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助理员、书记等等各种“职务”。直辖市政府,则有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事、技监、顾问、参议;直辖市政府机关内部,还有处长、科长、组长、室长、中心主任等;直辖市的区设区公所,有区长、副区长、主任秘书以及课长、室长等职务。地方县政府,则有县长、副县长、主任秘书;县政府机关内设处(局),处(局)下设科,大科再分股,有处长、副处长、局长、
副局长、科长、股长等。乡(镇)公所有乡(镇)长,依乡镇大小有主任秘书、秘书、专员、主计等:乡(镇)公所内设课、室,有课长、室长等。
台湾各级政府及其机关的“职务"繁多,主要指所担负的工作责任,是一种岗位设置。对于各种职务,在配备时均要求与“职务”对应的官等、职等,必要时,一个职务可以跨列2至3个职等。例如,高层次机关的“专员”职务,其资格是荐任官第7、第8、第9职等,反过来说,具有这三个职等资格的人员,自然称为“专员”,若本机关没有这3个职等资格的人员,只有荐任官
第6职等人员,可以代行专员“职务”。以考选部为例,次长职务比照简任
第14职等,中
层人员(相当于大陆司局长级)为简任第12职等,副司一级为简任第儿职等,专门委员为简任第10至第11职等,科、股层次为荐任官的相应职等,科员级则为委任官的相应职等。’
从台湾当局和地方的职务与官等职等的关系上看,较低层次的行政层级官员,其任用资格的官等职等也可较高,如直辖市副市长,可以为简任第14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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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政府组成机关,其首长比照简任第13职等。县政府组成机关,其首长比照简任第12职等。
(五)职务可跨职等甚至跨官等任用。依规定,各职务应按其工作职责及所需资格,依职等标准列入职务列等表,有的职务可列2—3个职等,有的职务甚至可以跨官等。例如,直辖市以上机关科员,可跨列委任第5职等至荐任第6、第上海铁路局招聘
7职等。这种跨等的任职办法可以从多种资格的公务员中选择人员,反过来,资深公务员在不能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官等、职等,避免了“千军万马走独木桥”的现象。
(六)转任、调任、考试、考绩。各官等、职等的考试、考绩均由立法规定,转任、调任、停职也建立了相关实施细则。
三、公务员俸给制度
台湾观念认为,“工资”是指劳力或技术操作所得的报酬。对公务人员,则在法规中使用“俸给"和“薪给"两个概念,合称薪俸。俸给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报酬,薪给是公营事业、公盖学校或机关非在编辅助人员的报酬。公务员的俸给按《公务员俸给法》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本俸,指各官等、职等应领取的基本给予;二是年功俸,指各职等高于本俸最高俸级的给予,是对任职年限长的公务员、本俸上已封项,作为其奖励或补偿的一种给予;三是加给,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职务种类、性质与服务地区的不同,另加之的给予。加给又分为三种:①职务加给,是对主管人员、或职责繁重、或从事危险工作者加给;②技术或专业加给,是对技术或专业人员加给;③地域加给,是对服务边远地区、或特殊地区、或者加给。职务加给和技术或专业加给类似大陆的特殊岗位津贴,但职务加给还涵盖了职务补贴,地域加给类似大陆的地区补贴。加给给予办法,由<;公务人员加给给予办法》具体规定。
(一)俸级。在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的各职等中,对本俸与年功俸又设置了若干俸级。如:委任官第l至第5职等中,第l职等本俸又分为7级,年功俸分为6级;第2职等本俸分为5级,年功俸分为6级;第3、第4职等本俸分
为5级,年功俸分为8级,第5职等本俸分为5级,年功俸则分为10级。同理,对荐任官和简任官各职等的本俸和年功俸也加分了若干级。14个职等,本俸分了66级,年功俸分了80级。年功俸的设置,安抚了一大批任职年限长而1<;能晋级的人员,稳定了台湾的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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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俸点。指计算俸给时折算俸额的基数,这是台湾俸给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使公务员俸给制度具有较大的弹性。公务员每月俸给,以俸点作为计算月俸的单位,按其本俸及年功俸的俸点折算每月总俸额。各官等、职等公务员的月俸给总额,随财政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甲均工资等因素灵活因素变动,不必通过立法程序调整。
台湾对初任各官等职务人员,其俸给起步均由《俸给法》作了规定。如,高等考试之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一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按荐任第九职等本俸一级计俸;以荐任第八职等任用者,按荐任第八职等本俸四级计俸。高等考试之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二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按荐任第七职等本俸一级计俸;以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者,按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三级计俸。高等考试之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三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按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一级计俸;以委任第五职等任用者,按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计俸。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之四等考试及格者,按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计俸。初等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五等考试及格者,按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计俸。
各职等俸级的俸点计算办法,由《公务人员俸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