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7.01.17
【字 号】吉公办字〔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的通知
吉公办字〔2017〕5号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卫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吉林省公安厅
2017年1月17日
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积极推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的贯彻实施,加快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和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步伐,力争实现2020年全省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总体目标,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现就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落户城镇
  (一)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落户。在长吉两市以外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民工,可凭社保缴费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在长吉两市居住生活的农民工,租住房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的,即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二)农村籍学生落户。农村籍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人才市场所在地、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
续。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
  (三)农村籍技术技能人才落户。专业技工、职业技术工人等技术技能人才,凭市级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技术、技能资格证书即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当地人才市场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四)农村籍退伍转业军人落户。农村籍军人退伍、转业后到城镇工作生活的,凭部队退伍通知书、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退伍、转业军人配偶户口在城镇的,可以凭《结婚证》、部队退伍通知书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在城镇自主择业、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连续两年纳税一万元以上;工商注册为私营企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连续两年纳税两万元以上(具体的纳税额度可按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且有固定住所的,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等相关手续向营业执照发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购房申请落户的,不受房屋面积、金额等条件制约,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即可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贷款购房的,凭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七)在城镇租住房屋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在小城市(含建制镇)租住房屋的农业转移人口,凭房屋租赁合同即可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在四平、白山等中等城市租住房屋且缴纳社保满1年的农业转移人口,凭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即可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在长春、吉林两市租住房屋且缴纳社保满2年的农业转移人口,凭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即可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八)农业转移人口投靠亲属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投靠落户城镇的,凭《结婚证》就可到被投靠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农业转移人口父母为城镇户口,且本人尚未结婚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
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在城镇有独立户口,父母需投靠子女落户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孤寡老人、父母双亡且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二、明确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待遇转移接续政策,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九)依法保留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已取得本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依法予以保留,并依法享有被征收、征用土地时获得补偿的权利。进城落户农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保留或将宅基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农户置换,也可依法流转(出租、托管等),置换、流转的方式和价格由当事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吉林省人社厅网站  (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适龄人口的受教育权。农业转移人口适龄随迁子
女在城镇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入学。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籍随人走,人籍相符”的原则,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农业转移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办理建籍或转学手续。
  (十一)全力确保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创业、就业需求得到满足。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企业的,凭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每人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实行“一对一”动态分类援助等多种途径,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