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关于实施特困体救助工程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10 吉林省人社厅网站
【字 号】吉发[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关于实施特困体救助工程的意见
(2014年6月10日 吉发〔2014〕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特困体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实施特困体救助工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整合救助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有效保障和改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精神障碍患者)、孤儿等特困体基本生活,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更加公平可持续地解决特困体在基本生活、住房、看病、上学、就业、法律服务以及残疾人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困难,使他们不为饥寒所迫、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
  2、基本原则。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共同作用,进一步织密编实让困难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兜住人
民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财力相匹配、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调整机制,切实让困难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统筹城乡救助制度发展。着眼城乡一体化,推动各项救助制度在政策标准、方式、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服务上的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提高救助综合效能。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强化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特困体救助工程公平公正实施。
  二、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
  3、健全完善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每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以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众100%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予以重点保障,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全面推行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逐步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三、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4、逐步建立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4年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由2013年人均3900元、2500元分别提高到4200元和2800元。到2017年,全省农村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四、做好灾害应急救助
  5、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完善救灾物资常态化储备机制。2014年完成省、市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改造任务。全面做好受灾众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困难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五、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
  6、继续资助特困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加大特困体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从2014年开始,资助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达到60%以上,封顶线不低于12000元;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自负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继续实施“明天计划”,每年为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矫治医疗救助。(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作用,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
接,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六、落实教育救助
  7、落实教育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在校生,学前教育,农村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城市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250元;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每生每年发放平均标准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免除全部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依法批准具备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1-2年级在校生,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每生每年发放平均标准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8、实施困难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助学项目。落实“扶残助学金”项目,对当年考入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院校的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低保家庭子女,省、市、县分别一次性资助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助学金。(牵头部门:省残联,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落实“金秋助学”项目,2014年筹措资金3000万元以上,3年后每年达到4000万元以上,每年资助3万名以上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升学或上大学,资助标准最高上限为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省总工会)
  七、改善居住条件
  9、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积极争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采取新建、修缮和置换等形式,加快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一般贫困户的危房改造。2014年完成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6万户。(牵头部门:省住建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0、落实城市棚户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安置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选择回迁房(产权调换)的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筑安装成本;对特殊困难户,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享受实物配租的特殊困难的低保、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社会救助等办法,切实解决其困难。对自行租
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并结合地区实际和救助对象的经济、住房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牵头部门:省住建厅,配合部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实施就业帮扶
  11、推动城镇特困体等就业。落实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向特困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政策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其中就业困难人员。2014年至2017年每年至少帮扶5万名特困体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牵头部门:省人社厅,配合部门:省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加强高校“双困”(家庭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高校“双困”毕业生不低于15000人。(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2、扩大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岗位救助政策,前期为残疾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空缺仍由残疾人补充,2014年开发1500个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组织就业创业洽谈会、推介会,促进残疾人就业。2014年至2017年,每年扶
持建立残疾人就业基地50个,培训3万名以上残疾人,帮助7000名以上城镇残疾人实现创业就业。(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