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1.15
【字 号】中府〔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2016〕5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山教育信息港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进一步完善我市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老年人;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100%覆盖城市社区,每个镇(区)至少要设立或委托养老机构设立一所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0%的农村社区要设立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老年产品用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全市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5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制定分区养老规划,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镇(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有资产、财政等部门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移交镇(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失独以及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通过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发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机构养老部分服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功能等方式,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继续加大对现有公办养老机构设施的升级改造,发挥托底和区域养老辐射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下同)老人和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和护理服务。积极促进公办养老机构向公建民营模式的转变,镇(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并于2017年底前在全市培育2所以上农村敬老院成为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养老机构实施规模化、连锁化运营和跨区联合、资源共享。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政府供养制度。将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纳入中山市低保管理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建立健全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本地户籍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户籍老人)的护理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