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编制招聘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7.05.23
【字 号】皖人字〔1987〕11号
【施行日期】1987.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
 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3日 皖人字〔1987〕11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3号、国发(1987)6号和省政府皖政(1987)9号文件精神,为采取多种形式调剂技术力量余缺,支持和鼓励部分在职科技、管理人员以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和党政机关,到我省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种中小合资企业、股份企业等,现就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办理停薪留职、辞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停薪留职问题
  1、在职科技、管理人员要求停薪留职,到本省城镇和农村承包创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批准。如有争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双方必须服从裁决结论。
  2、停薪留职人员离开前,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与所在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协议到期,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还可以续签。逾期而未续签协议者,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转档案,符合调整工资条件的,应予调整,作“档案工资”。停薪留职到国营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承包创业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停薪留职人员提前或按期回来的,原单位应按照协议规定及回来时的干部管理政策和规定,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如原单位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对转过户口、粮油关系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接转户粮关系。
  4、停薪留职人员每半年应向原单位汇报一次承包创业的情况,并向原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承包创业所得的收入(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停薪留职人员商定,并写入协议)。注:依皖政[1987]62号文件执行。
  5、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包创业的,应转党团组织关系,并参加本人承包创业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村党团组织的党团组织生活。
  二、关于辞职问题
  1、当前,凡是人才较集中的科研、高校、文化系统和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中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所在单位不予调整或无法调整的科技、管理人员,要求辞职到本省人才紧缺的山区、贫困地区和农业生产第一线或乡镇企业工作,到外资或合资、合作企业谋职,以及去租赁、承包本省中小企业、科研单位或兴办科研生产联合体、个体企业的,应予支持和鼓励。
  2、要求辞职的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辞职条件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做好思想工作,不得置之不理。从接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作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如发生争议,应按干部管理极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双方必须服从裁决结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五年内任何单位不得录用为干部。
  3、被批准辞职的科技、管理人员,应填写科技、管理人员辞职呈批表(表式附后)由批准机关发给辞职批准书(表式附后)。辞职人员所在单位接到主管机关的辞职批准书后应通知辞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开具工资级别证明,以及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今后因工作需要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或自谋职业及离退休后要求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接转户粮关系。
  对经批准辞职的科技、管理人员,可参照皖劳险宇(80)574号函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工龄余数不满一年的,也按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发给),但总额不得超过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按规定被重新录用的,应如数退回辞职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