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3.05.13
【字 号】皖水基函[2013]595号
【施行日期】2013.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皖水基函〔2013〕595号)
各有关单位、各在皖水利施工企业: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网络申报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2〕8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备案材料,备案人员应为备案企业在岗人员,且应按履职承诺和合同要求到岗履行职责。
  二、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人员,备案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在皖)备案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备案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安徽省编制招聘公告
  1、报送材料前3个月内、其中任意1个月的备案人员社保缴费凭证(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险种)和《社保名册》(格式见皖水基函〔2012〕888号附件1)。如在多家社保管理单位缴纳保险费用,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社保名册》需按社保管理单位分别编制,《社保名册》每页应由社保部门盖章。
  2、备案单位母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备案人员,在提交母子公司关系证明的前提下(注:《社保名册》还应加盖交费企业公章),可选择在该单位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备案,但不得同时在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备案。
  3、其他企业无岗位(待岗、内退或停薪留职等)人员申请在备案企业备案的,应提供备案人员在其原单位无岗位证明文件及社保缴费凭证,并提供该人员与申请备案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鉴于水利行业施工单位改企改制现状,个别施工单位仍为事业法人性质,部分事业编制身份人员仍在施工企业从业,现阶段暂时允许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备案,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事业编制人员已在备案企业办理社保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相关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未在备案企业办理社保的,除提供备案人员与备案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外,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备案企业为事业法人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证明其为事业法人单位性质,并提供申请备案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名单。
  2、事业编制身份人员在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任职的,需提交事业编制人员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文件具体内容应包括: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并在备案企业从业、以及无法在备案企业办理社保等事项。国有参股企业还需提交注册资本信息。
  3、事业编制身份在民营企业任职的,需提交原单位对该类人员在原单位无岗位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部门证明其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文件。
  上述事业编制人员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由注册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编制部门出具正式文件或函(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
  四、外省企业驻皖建造师可使用我省注册二级建造师,但必须提交备案企业(或授权驻皖机构)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
  五、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备案,对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具有中级以上水利类专业技术职称(含水利造价工程师、建造师,不含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经本人申请,可以备案,不需要提交社保材料,但应提交退休人员与备案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退休人员、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六、以下人员不予备案:
  1、政府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2、在申请备案单位以外担任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员;
  3、已在其他单位(含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备案的人员;
  4、按我省水利行业其他有关规定不予备案的人员。
  七、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均需核验材料原件。新申请备案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原件采用身份证阅读器进行核验。对社保或有关证明、企业注册资本信息等材料,审查人员可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查证。
  八、办理备案期间,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盖假印章的,退回该企业备案材料,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对已备案的企业,发现其存在虚假备案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安
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处理,并扣减备案企业信用分值。在工程评标及中标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人员,该人员所在企业的投标文件一律按无效标处理,扣减备案企业信用分值。已中标的项目中,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人员,项目法人应责令更换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该人员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备案。
  九、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员工管理,积极采取招聘、培训等措施,不断充实技术与管理人员,对事业编制身份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要逐步退出或加快过渡为企业员工身份。
  十、请各在皖水利施工企业自通知之日起,根据以上要求组织全面自查,如有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从业人员,应在2013年6月1日前,向备案受理机构申请调整或整改。已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公示的施工管理人员,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将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人员,2013年6月1日前更换整改到位。2013年6月1日前主动按上述要求完成整改的,将免于处罚。
  十一、省水利水建基本建设管理局正常工作日受理备案申请资料,省水利水建基本建设管理局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核完成后即上网公示。企业递交备案材料后,应及时主动登陆“安
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v/)查询备案情况,并根据公示的备案结果开展招投标等市场活动。
  十二、有关施工单位备案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