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7.13
∙【字 号】皖政办[2000]47号
∙【施行日期】200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编制招聘公告【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4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1、将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估价及林地定级、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植树造林检查验收、重点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和检疫以及有关林业资质认证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具体指导乡村林场的工作,交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取消的职能
1、对木材生产、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3、下达年度造林和育苗指令性计划。
4、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业教育改革。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6、规划指导木材产品市场建设。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本省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全省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指导、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安徽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向省政府提出新建森林生态、湿地生态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申报工作;负责全省具的管理并监督狩猎情况。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及检疫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或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与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分类经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9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拟定机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信访、财务、保密等工作;承担省林业厅新闻发布工作;组织起草全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林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植树造林处(挂“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法规、规程和组织起草省级配套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材(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与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及林区木材经营(加工);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依法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全省木竹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组织实施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省级配套实施办法并监督执
行;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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