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10.09
【字 号】苏卫医[2008]54号
【施行日期】2008.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电子化护士注册系统(苏卫医〔2008〕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方案如与《护士条例》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方案下发以后,国家就护士执业注册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首次执业注册、中断执业后重新注册的审批、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制证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程序性审批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护士执业记录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和执业记录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拟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护士。
  三、首次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片1张;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注册流程
  1.填写表格。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或者直接下载《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按规定填写。
  2.单位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录入信息。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进行审核,并统一将审核合格材料加盖公章后交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省、部、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所有交送材料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