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28
【字 号】京卫医〔2019〕90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2019〕9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20日经市卫生健康委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文件实施之日起停用原市卫生局制作、原各区卫生局编号使用的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
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 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 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 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系统根据护士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 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小2寸半身照。电子化护士注册系统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拟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拟重新注册的,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备案。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护士个人申请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