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 号】吉卫医发〔2019〕37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卫医发〔2019〕37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全面落实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有效保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电子化护士注册系统  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吉林省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二、注册对象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不断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方便众办事,增强众获得感的务实之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二)优化办事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
  知要求,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尽快修订完善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按照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注册流程,要借助信息化手段促进规范化、便捷化,努力实现“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要按照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更新全省统一的审批办事指南等,实现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要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由
电子化注册“线上+线下”办理模式向“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模式转变。鼓励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实现“一窗”分类办理,方便众办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公开办事指南。在各级卫生政务服务平台公示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办事信息和办理流程,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接受公众监督。二是严格材料审核。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护士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核上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三是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全程监管。各级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着力打造“操作便捷、动态及时、开放共享、监督有力”的护士电子化注册审批模式。实施护士执业动态追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监管。四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十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结合开展医疗乱象整治活动,加大护士执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医政医管、综合监督、法规(行政审批)等业务处室要加强执法协作,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分工合理、运转高效、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监管执法体制。五是加强信
息化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完善网上政务服务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监管手段,推动监管方式向专业化、智能化转变。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政审批对象信用信息档案,继续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加快推进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完善护士执业信用监管机制,让失信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监管效能。六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各地要向社会公开本区域护士执业注册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畅通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要建立公众监督投诉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审批部门有违法违规自行设立行政审批的,可向上级医疗卫生部门举报,要及时受理和处置。也可分别向县编办、县监察委举报。
  (四)加强宣传贯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
  机构要加大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和护士执业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力度,加强对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积极引导护士依法依规执业。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下放事项承接以及业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工作无缝对接。审批权限未下放之前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仍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后续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为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提供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我委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保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现就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不断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方便众办事,增强众获得感的务实之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切实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二、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根据《决定》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一)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有关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尽快修订完善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是本地区和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二)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流程。要按照“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公开透明、便民惠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流程。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订全省统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表单内容、承诺时限等、实现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予以细化。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变更有关
信息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实现“一窗”分类办理,方便众办事。
  (三)简化审批有关材料。进一步精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实现“三表合一”,即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要尽量减并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全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或者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
  (四)缩短发证补证时间。对申请护士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缩短证书发放时间。鼓励通过邮寄等方式,将证书直接发放给申请人,也可发放给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申请人领取。对需要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补发。
  (五)规范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全面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根据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要求,调整完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审批权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变化,定期核查护士执业数据信息,保证护士执业注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