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宏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林华张小明封莎 
【审理法官】文林华张小明封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宏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王元林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宏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王元林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宏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王元林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代理律师/律所】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喻祯洪王凤 
【代理律所】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宏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区社保中心作出本案行政决定的职权及行政程序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区社保中心作出本案行政决定的职权及行政程序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筑企业按建筑项目为新增人员参保的生效时间问题。  无论是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文件还是渝社险发〔2015〕106号文件都仅仅对建筑企业以项目的名义参加工伤及其职工认定为工伤后待遇作出了规定,但对建筑企业聘用的职工何时开始计算参保时间却没有规定。由于建筑企业聘用
职工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一方面既要维护企业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工伤风险,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工伤基金的安全。因此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要求企业及时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报送经办机构。以备案人员名单为建筑企业项目参保人员名单,也是对渝府发〔2012〕22号文件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企业项目参保问题上具体落实。被上诉人以协议的方式告知企业相关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造价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第三条以及《参加工伤保险业务一次性告知书》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均明确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中新增参保人员,当日申报参保后次日生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原区社保局申报了王元林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花名册》,应于次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王元林于申报当日受伤,其工伤保险并未生效,还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之内,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上诉人区社保中心以此作出的《关于你司申请王元林享受工伤待遇的回复》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宏
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12:16 
重庆市綦江区宏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渝05行终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宏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交通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龚必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邱容,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娅,该单位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王元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宏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发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简称区社保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0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宏发公司系1999年11月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从事房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叁级)、三级物业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案涉工程是其开发建设的项目。
2018年4月4日宏发公司(作为乙方)与原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局(简称原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作为甲方)为“案涉工程”签订《参保协议书》,约定宏发公司按建设项目以工程造价参加工伤保险。其中第三条约定:宏发公司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入甲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专户,并将缴费回单交甲方备案,宏发公司正常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参保方视为生效,否则参保无效;宏发公司办理参保手续后,如新增用工,应于新增当日实名向甲方报送新增用工名单,经甲方确认后于申报次日参保生效。第七条约定: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需延期的,参保办理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日内持施工许可证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有效保期结束后该协议自动失效。第十条约定:该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渝府发〔2012〕22号文件和渝人社发〔2015〕197号文件执行。同日,宏发公司在原区社保局针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单位制作的《参加工伤保险业务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了告知书中的内容。该告知书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人员增加申报”记载:已办理参保的建设项目中有新增人员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须及时通过QQ以添加的形式上报《人员增减花名册》给原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如未及时上报《人员增减花名册》发生工伤事件,工伤待遇由负责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自行承担;新参保人员当日申报参保后次日生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宏发公司参保项目名称为“宏发公司案涉工
程”,有效保期为365天。宏发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完清了工伤保险费,项目参保的有效保期起始时间为完清费用次日、即2018年4月9日。2019年3月29日宏发公司申请延长“宏发公司案涉工程”工伤保险的参保期180天,并于2019年4月2日完清了有关工伤保险费。
     王元林系宏发公司因案涉工程聘请的水电工,2019年4月12日上午第一天到案涉工程处上班。当天中午左右,王元林在电梯井做防雷作业时不慎跌入采光井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住院,其伤被诊断为胸部损伤等15项损伤。同日中午12时48分,宏发公司通过QQ邮件向区社保中心报送了包括王元林在内的65名新增工伤保险人员名单。2019年5月27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9〕4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元林于2019年4月12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9年12月12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綦江劳初鉴字〔2019〕97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王元林之伤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机构调整,原区社保局于2019年11月15日更名为区社保中心。2019年12月28日,宏发公司在要求支付未果后向区社保中心邮寄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区社保中心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3月8日作出《关于你司申请王元林享受工伤待遇的回复》,当月直接送达给宏发公司。宏发公司不服该回复,于2020年5月9日诉来法院请求裁决。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2015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制定的《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第十六条规定,《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办理《参保证明》时“已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12月8日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制定的《重庆市社会
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操作意见的通知》(渝社险发〔2015〕10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第三条第(六)款第3项作出了与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基本一致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1项同时规定,在有效保期内,建设项目增加人员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于招用当日将《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录(导)入业务系统,如遇节假日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的,总承包单位可通过传真、短信或等方式先行报送,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报《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