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开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73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科黎明肖琴 
【审理法官】蒋科黎明肖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开美 
【当事人】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开美 
【当事人-个人】李开美 
【当事人-公司】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朝麟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朝麟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朝麟 
【代理律所】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开美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待遇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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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待遇的问题。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性质的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三条规定,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上诉人的伤情已被认定为工伤,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上诉人承担的系用工主体责任,不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上诉人主张不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待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7:14:59 
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开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73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77号1幢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XELUT8U。
     法定代表人:代淑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麟,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诺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开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维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其事实与理由为: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时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年满50岁之后,上诉人已经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但却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显然不公平,故上诉人不应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李开美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李开美一审诉称:1、请求确认民事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李开美与维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待遇;2、要求维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341.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485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971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6913.6元,医疗费4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6.31元,住院伙食4104元,护理费1560元,残疾辅助器费450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5128.54元,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363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59855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李开美于2018年9月1日到维诺公司处工作,被派驻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龙湖时代天街威尔士健身房负责保洁工作。因李开美已经年满50周岁,2019年1月1日,李开美与维诺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基本工资每月1800元。2019年10月5日李开美在清理游泳池时摔倒受伤。经巴南区人社局作出巴南人社伤险认【2019】209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由维诺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020年5月29日,巴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巴南劳初鉴定【2020】42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李开美伤情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李开美受伤后,住院13天,住院费为39436.61元,门诊费589.7元,自2020年4月9日提出鉴定申请至2020年5月29日出具鉴定结论,支付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363元,购置残疾用具费298元。维诺公司已垫付医疗费20000元。2020年6月20日,李开美向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巴南劳人仲不字【2020】第1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李开美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查明     另查明,李开美工作期间月工资为3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巴南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开美受到的伤害由维诺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维诺公司未为李开美参加工伤保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李开美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维诺公司支付。关于李开美的工资标准,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为月工资1800元,但根据银行流水明细可以看出李开美每月工资为31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李开美的工资3100元/月低于2018年重庆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814元/月的60%,故《工伤保险条例》中李开美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4088.40元/月。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维诺公司应支付李开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972.4元(4088.40元/月×11个月)。
     参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本案中,李开美受伤,维诺公司系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因此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更符合法理和立法宗旨,维诺公司应支付李开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856元(7476元/月×6个月)。李开美于2016年7月2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此时维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不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参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
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李开美应享受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400元(3100元/月×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