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发付诉奉节县社会保险局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渝02行终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江莉程鸿声蒋乾巽 
【审理法官】龙江莉程鸿声蒋乾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艾发付;奉节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艾发付奉节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艾发付 
【当事人-公司】奉节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陈建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陈建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珍辉陈建明何伟 
【代理律所】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艾发付;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 
【本院观点】争议各方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受案范围第三人鉴定结论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无异,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争议各方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沙包煤矿经奉节府发〔2016〕23号文件规定于2016年8月10日实施直接关闭,艾发付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艾发付2018年10月19日复诊的贰期尘肺系对壹期尘肺的一个复查,2019年5月29日复查鉴定的肆级伤残系因壹期尘肺导致的柒级伤残的变化,艾发付的伤残等级变化发生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之后,故艾发付复查鉴定为肆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艾发付请求撤销县社保局作出的《复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艾发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艾发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1:49:3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艾发付系沙包煤矿的采煤工人。沙包煤矿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为艾发付参加工伤保险,艾发付参保期间沙包煤矿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6年6月20日,艾发付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2016年6月21日,艾发付的职业性煤工尘肺经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8月23日,艾发付被奉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县社保局2017年2月核发艾发付柒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378.21元至艾发付账户。2018年10月19日,艾发付复查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2019年5月29日复查鉴定为伤残肆级。艾发付向县社保局申请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县社保局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奉节社险函〔2020〕100号《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艾发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认为艾发付在2016年8月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与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已按政策规定支付艾发付应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艾发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艾发付不服,向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县社保局作出的《复函》,责令县社保局依法核定并支付艾付发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查明,沙包煤矿系富发矿业的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县社保局作为奉节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对该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支付的法定职权。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艾发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县社保局没有举示上诉人艾发付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据,一审判决以奉节府发〔2016〕23号文件推定艾发付劳动关系终止错误。艾发付经复查诊断为煤工尘肺病贰期,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并鉴定为四级伤残,艾发付应当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县社保局作出的《复函》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被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艾发付诉奉节县社会保险局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渝02行终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发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663579615K。
     负责人:薛毅,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萍,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兰靛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11633293N。
     法定代表人:唐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发付因诉被上诉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简称县社保局)、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发矿业)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行初1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艾发付系沙包煤矿的采煤工人。沙包煤矿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为艾发付参加工伤保险,艾发付参保期间沙包煤矿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6年6月20日,艾发付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2016年6月21日,艾发付的职业性煤工尘肺经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8月23日,艾发付被奉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县社保局2017年2月核发艾发付柒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378.21元至艾发付账户。2018年10月19日,艾发付复查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2019年5月29日复查鉴定为伤残肆级。艾发付向县社保局申请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县社保局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奉节社险函〔2020〕100号《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艾发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认为艾发付在2016年8月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与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已按政策规定支付艾发付应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
险基金不再支付艾发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艾发付不服,向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县社保局作出的《复函》,责令县社保局依法核定并支付艾付发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查明,沙包煤矿系富发矿业的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