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行开诉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3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 
【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行开;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当事人】王行开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王行开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钧 
【代理律所】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行开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已作了详细论述,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已作了详细论述,不再赘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停发上诉人退休待遇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评析如下:  上诉人作为事业单位(原开县职教中心)退休工人,因犯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关于退休后被判刑人员的待遇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渝人发[2003]14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犯错误后退休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载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自判决生效的次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载明: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被上诉人作为履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职责的法定机关,在查明上诉人退休后被判刑的事实后,有权根据上述文件的内容停发其退休待遇。本院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权停发其退休待遇,该停发待遇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文件的内容,上诉人在退休后被判刑,其退休待遇本应在刑事判决于2010年作出并生效后予以取消。但因王行开被判刑后未按规定将该情况及时申报给开州区人社局等部门,直到被上诉人通过大数据统计发现上诉人犯罪服刑的事实后方于2019年12月起停发上诉人的退休待遇。故此前王行开多领取的养老金258391元应当予以退还。本院对王行开认为不应退还多领取的养老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主张确认被上诉人停发其退休待遇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行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59:21 
王行开诉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2行终3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行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原为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822911。
     法定代表人李启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光,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行开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开州社
保中心)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行开曾系原开县职教中心(现重庆市开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工人,于2008年2月10日退休。退休后,王行开依法享受了退休待遇。2010年5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开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王行开因犯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王行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行开服刑完毕后,开州社保中心经大数据统计发现王行开前述犯罪及服刑事实,遂通知其原工作单位配合申报停发退休待遇事宜。重庆市开州区职业教育中心于2019年12月4日向开州社保中心提交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停发、续发)申报表,申请从2019年12月停发王行开的待遇,申请原因是被判刑。开州社保中心于同日批准了该申报,并从2019年12月起停发王行开的退休待遇。2020年4月21日,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开州区人社局”)向开州区教育委员会作出开州人社函[2020]43号《关于督促清退多领养老金的函》,要求该委督促王行开等人及时退回多领的养老金。王行开对开州社保中心停发其养老金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判决开州社保中心按国
家规定标准支付其退休工资。
     一审诉讼过程中,开州区教育委员会于2020年9月11日向开州区人社局递交了《关于取消王行开等2名同志退休待遇的函》(开州教函〔2020〕170号)。开州区人社局收到该函件后,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开州人社函〔2020〕103号《关于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的复函》,同意从2010年6月起取消王行开退休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开州社保中心依法具有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法定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开州社保中心停发王行开退休待遇的行为已对其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王行开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争议焦点是开州社保中心停发王行开退休待遇的行为是否合法?王行开于2008年2月10日从原开县职教中心退休,属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于2010年5月28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依据渝人发[2003]14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犯错误后退休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王行开应从(2010)开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生效,即(2010)渝二中法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作出的次月起被取消退休待遇。因王行开
的用人单位未及时发现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其退休待遇未被及时取消,直到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成,王行开被纳入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范围后,开州社保中心才通过大数据核查发现王行开退休后被判刑的事实。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王行开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退休后被判刑,应取消退休待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仅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根据人社部发〔2015〕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简称人社部发〔2015〕32号通知)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王行开因犯罪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开州社保中心应当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根据渝社险发〔2017〕86号《重庆市关于印发的通知》(简称渝社险发〔2017〕86号通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开州社保中心停发王行开的基本养老金应以参保单位的申请为前提。本案中,开州社保中心根据王行开的参保单位即重庆市开州区职业教育中心的申报材料,核实其被判刑的事实后,从2019年12月起停发养老金,并将停发行为如实上报主管机关开州区人社局。该局收到开州社保中心的报告后,发函要求开州区教委督促清退王行开多领的养老金并按照开州区教委的建议同意从2010年6月起取消王行开的退休待遇。开州区教委和开州区人社局对王行开退休待
遇问题的处理,说明开州社保中心2019年12月停发王行开退休待遇的行为仅是暂停发放,而非终止或者取消王行开的退休待遇。因此,对王行开以开州社保中心无权取消退休待遇为由主张停发其基本养老金行为违法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行开提出开州社保中心停发其退休待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开州社保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规定停止发放其退休待遇系依法履行职责,未侵犯王行开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对王行开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对于王行开提出人社部发〔2015〕32号通知、渝社险发〔2017〕86号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问题,该规定系关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范围的规定,而人社部发〔2015〕32号通知、渝社险发〔2017〕86号通知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规定,两者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均不相同。故王行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认为人社部发〔2015〕32号通知、渝社险发〔2017〕86号通知违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