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中区财政局,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7.03
【字 号】渝中人社〔2023〕68号
【施行日期】202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中人社〔2023〕6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金融机构: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优化就业服务保障,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3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由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