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根据委局的安排,我于9月9日至9月29日参加了中纪委、监察部组织的赴瑞典培训团就“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及预防腐败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
培训团在瑞典期间,先后走访了瑞典议会监察署、司法部及大法官办公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检察官办公室、经济犯罪调查局、警察署,瑞典政府雇主委员会,以及卡尔斯塔德市政府等单位,与我国驻瑞典大使馆进行了专题交流,通过听取情况介绍、交流研讨、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瑞典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了较为系统的了解。这次培训虽然时间不长,但拓宽了视野,启发了思路,收获很大。现将这次学习考察的收获和感受概述如下:
一、瑞典廉政建设取得的基本成效
瑞典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腐败发生率很低的国家,其廉政建设的成效倍受世人的称道。
一是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瑞典政府的高级官员和公务员相当清廉,没有特权,其子女与普通人无异。政府的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持,买菜做饭全由个人自己承担。工作时间使用公车,下班后只能开私车。工作时间以外,国家对政府高官和内阁成员不提供任何安全保障和生活便利。政府官员与老百姓过着一样的生活。
二是腐败发案率较低。瑞典政府非常透明,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很容易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官员的腐败机会很小,但风险却很高。据介绍,瑞典腐败案件发案率比较低,每年只有几十件左右。发生的腐败案件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和商业贿赂,数额也比较少,普通公务员极少发生腐败案件。
三是制度约束严格。瑞典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把廉洁自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定,用宪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来约束每位公职人员的行为。要求公职人员要树立公正性、可信性、透明度、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不能因工作关系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不论接受礼物价值高低,都在禁止之列。不允许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不能“下不为例”,对直接、间接,主动、被动的违法行为,都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处。
四是预防管理到位。在瑞典虽然对腐败行为的刑法量刑并不重,但腐败的发生率却很低。关键是他们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预防腐败的廉政制度。除了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外,更注重抓管理,在完善制度和体制上下功夫。他们认为,发生严重的腐败行为,说明制度和体制上有漏洞,必须从源头上加以治理。瑞典一位前极有政治前途的副首相萨林女士用公用个人衣服,被发现曝光后,受到处理。这件事发生后,政府在总结教训时,认为公务信用卡使用制度有漏洞,给持卡人造成可乘之机。于是,改革公用信用卡使用制度,规定公务活动的支出必须先由个人垫支,然后持收据报销。这样就堵塞了漏洞。
五是讲究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和公众普遍较高监督意识。瑞典经济发达,200多年来本土没有发生战争,长期由社会民主党执政,社会稳定,民众生活富有,具有良好的法治传统。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奉行社会民主主义,主张社会公正,追求公平、平等的社会价值理念,反对特权和过大的贫富差距。在社会民主党的多年治理下,瑞典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公平机制,公平、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瑞典人非常重要品质和主流社会规范,社会整体的贫富差距和收入差距并不大。在瑞典民众看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希望得到公正的对待,如果有人通过特权和行贿受贿等到好处,就意味着对他人的不公正,是非常可耻且不能原谅的。这种特殊的政治文化,一方面,影响和规范了瑞典的民主政体。可以说,瑞典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和克己奉公的职业道德源于公平、平等的社会道德。这种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健康公德的存在,确保了公共机构能够自觉有效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正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政
治文化,培养了瑞典公民守法监督的自觉意识,自下而上对政府及其官员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压力,促使他们廉政勤政。这种健康、深厚的社会文化价值观,有力地支撑着瑞典政府的廉政建设。
六是完善的社会伙伴关系机制。二战以来,随着瑞典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透明化的不断提升,公众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高涨,瑞典社会自治的程度起来越高,平等、协商、对话日益成为不同派别、团体、组织甚至个人之间解决矛盾、平息纠纷、进行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瑞典人把这种社会协商对话机制称之为社会伙伴关系。小到居民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劳资纠纷,不同派别的利益纷争,大到
地方和中央政府决策的形成、政策制定及其调整等事项,一般都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商对话乃至多数民众的共同参与讨论,得到有效解决。事实上,目前瑞典地方和中央政府的许多重大决策都是在事先广泛听取社会民众意见,在社会不同派别、团体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伙伴关系机制的建立,不仅起到了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推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且在更高的层次上拓展了公众政治参与的渠道,极大地强化了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监督,有力地推进了瑞典整个社会的廉政建设。这种社会伙伴关系机制,目前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仿效。
七是廉洁程度受到广泛认可。自1995年起,“国际透明组织”每年发布世界廉政状况排名,在近年来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瑞典一直名列前茅,2006年位居全球第五位,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国际舆论称赞瑞典建立了比较有效的腐败剔除机制,能够“将一个筐里烂了的苹果挑出来,扔出去,从而保持了整筐苹果的新鲜”。
二、瑞典廉政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瑞典廉政建设的成就不在于靠重典,更不是靠高薪养廉来维系,而是靠一套符合他们国情以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为主要特征的国家廉政建设体系,其中通过严密的制度预防腐败是瑞典廉政建设能够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自14世纪有成文法以来的700年间,瑞典制定了大到宪法、
小至公民日常规则的大量法律法规。在预防腐败的法律方面,瑞典除宪法外,还先后制定了《行政法》
、《反行贿受贿法》、《审计法》、《新闻自由法》等等,对政府行政和公务员行为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和公职人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明确、具体、严格的规定。完善的立法体系,为政府廉洁从政和预防腐败提供了行为规范。除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外,瑞典还结合实际,建立了一套符合自身国情的多层次、全方位、纵横交错的廉政制度体系。主要有下面几项制度。
(一)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制度。
宪法委员会的监督是瑞典议会对政府最高层监督的重要方式。议会宪法委员会对内阁大臣们履行职责情况、政府事务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可以调阅任何相关政府文件,政府也有义务应委员会要求详细述职。如果发现某位大臣或高级官员严重渎职,有权启动最高法院对此人的司法程序。1988年,瑞典首席监察专员因公出差葡萄牙,由于回国后才收到葡方的正式邀请函,被认为出差目的不明确,有公私不分之嫌,遭宪法委员会调查,被迫引咎辞职。前年,印度洋海啸造成瑞典543位公民丧生,政府反应迟缓,救援不力,宪法委员会对政府内阁包括首相和五位部长展开了调查。
(二)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这一制度属瑞典首创,并为当今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效仿。1809年瑞典议会通过宪法建立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议会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是以议会代表的身份监督所有政府雇员和法官对法律的遵守执行情况,受理公民对政府雇员和法官的控诉、申诉案件。根据瑞典宪法、《议会监察专员法》和议会等
国家公职人员查询系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会监察专员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调查权。对于任何公民的控告和申诉案件,监察专员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或出巡视察,而无须事先向议会报告,无须向被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在调查时,监察专员有权进入任何机关进行视察,有权询问有关人员,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触、调阅有关文件。(2)建议权。
根据调查结论,监察专员可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或不合理、不公平行为,并给予收到非法侵害的公众以相应救济;提出具体改进方法,建议有关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对于犯有错误的官员,建议有关机关提出惩戒性程序,给予撤职、罢免或其他处罚;对于行政法令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实际提出修正意见,建议行政当局按照其意见来解释法令。(3)公开监察事项权。在规定期限内,如果行政当局对监察专员在调查中作出的批评建议等处理意见不予采纳或怠于答复,监察专员有权将调查报告及有关建议向新闻界公布,以寻求社会舆论力量的支持,给行政当局一定的压力,促其改正。此外,监察专员有权将每一件监察事项向新闻界公布,也有权将全年的监察事项汇编以年报形式向社会公布。(4)控诉权。根据《议会监察专员法》,议会监察专员被赋予了检察官的职权,有权对法官及其他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当然,议会监察专员行使这种职权的时候并不多见,每位监察专员大约每年行使一至两次而已。目前,议会监察署共有4名监察专员,55名工作人员,其中45人是法官。
(三)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行政监察专员的前身是历史上的“大法官”。1709年瑞典国王与俄罗斯作战失败后逃亡土耳其,1713年向国内发回训令,指定设立“大法官”,作为国王的司法代表,维护和保障法律的实施,并巡视各地,督察官吏的活动,受理公众的控告和申诉。现在,行政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能是调查公民对政府及其他公有部门的投诉,规范公职人员的权力。监察专员拥有督察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控告权,可以调解、批评、向法院起诉,甚至建议调整国家政策甚至修改法律,并受理公民法人对执法部门不当行为的赔偿申请。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机构现称司法办公室,有监察专员1人、4位主任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共20人,工作人员都是有丰富工作经历的资深律师或法官。
(四)信息公开制度。
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最早开放政府文档的国家。从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