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好基层,服务好广大职工。集团公司组建以后人事管理均属于多年前的规定制度、而且较为零散,不尽规范,操作性不强,基层单位难于掌握和使用。在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部将集团公司近10年来的相关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等制度进行较为规范地整理,并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原有关管理制度,草拟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讨论稿)。
由于我们文化水平不高、管理能力有待加强,因此所拟定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难免存在许多不足,恳请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给予批评、帮助和指导,以便规范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我部拟定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提交集团公司后,恳请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交职代会审议后形成公司规章制度,更具备法律效力。
我部意见是否可行,请公司专题研究。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为规范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我部拟定了以下管理办法。报请集团公司专题研究。
第一章  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二章  集团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第三章  集团公司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办法管理
第四章  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集团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安化人力社会保障局招聘网第六章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七章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资格管理办法
第八章  集团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九章  集团公司岗位任职要求
上述管理办法是否可行,恳请集团公司专题研究。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等相关管理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为规范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用
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决定招工条件、数量、方式和时间,招收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一)招用劳动合同工制职工(一般人员):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二级单位拟报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招用的,二级单位可择优选用,报集团公司审批。
一般人员的招用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公民道德素质,身体健康。
2、热爱企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吃苦耐劳。
3、各岗位招用年龄、文化程度等相关条件:
1)汽车驾驶员, 男性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具备集团公司的岗位任职条件。
2)汽车修理工,男性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具备集团公司的岗位任职条件。
3)其他人员, 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具备集团公司的岗位任职条件。
(二)人才引进:人才引进是指集团公司相对希缺的或可作为干部培养的专门人才。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后由集团公司统一考试、考核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人才引进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公民道德素质,身体健康。
2、热爱企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交往沟通能力。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特殊专业技术或职业技能,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备集团公司的岗位任职条件。
人才引进程序:对专门引进各类人才,集团公司统一进行招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知识考试(笔试)、考核(面试)、各项技能测试,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引进人才。
3、各二级单位(职能部室)不得擅自招工(含临时工),否则,所引发的劳动争议由本单位领导承担。
4、招用人员按集团公司的要求提供的个人情况资料及相关证件必须客观真实,如发现职工编造或者伪造个人资料,骗取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集团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如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管理
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集团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集团公司和职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使劳动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证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2、集团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3、《劳动合同书》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团公司、二级单位(职能部室)应依法做好《劳动合同书》的签订、续订工作,《劳动合同书》经劳动部门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劳动者持一份,二级单位(职能部室)保管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按照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管理、检查考核,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要及时做好工作或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协助妥善处理。对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条款和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
4、劳动合同的签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的规定: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
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之日起计算。
5、各二级单位(职能部室)保存的劳动合同书,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集团公司内部人员调动时由职工原所在单位将《劳动合同书》随之转移给调入单位。
6、集团公司可根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生产工作需要,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个人表现、工作能力等升降劳动的职位、调整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
7、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终止或者续签的,视为顺延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续签、终止程序:
1、劳动合同的续签。对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提前60天将《劳动合同到期征求意见表》下发到职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结合本人的实际工作表现、本人意见等,按照表中要求的项目填写本单位续签意见,盖章后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制作《劳动合同书》文本下发,由所在二级单位(职能部室)领导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书》,并由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动合同书》的登记、发放、存档等相关工作。
2、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前,所在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若不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或职工本人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40天书面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以便按照法定程序(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1、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事项。职工有其中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集团公司可以提出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4、集团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书》中的规定,职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不论是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单位领导都必须按照程序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职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试用期提前三天)交所在二级单位(职能部室)领导按照程序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在本人申请书上提出本单位是否同意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