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课程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09
【字 号】沪教委基[2011]49号
【施行日期】2011.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课程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1〕49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上海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二期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06学年起先后有三批共29个科普教育基地向本市中小学开放,取得良好成效。目前第四批8个科普教育基地即将完成课程资源开发工作,本学期内即可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课程活动。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教育信息网  一、市教委和市科委建立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为加强指导,市教委和市科委组织专家编制《中小学课程改革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实施纲要》(可从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专
题网www.shkegai下载)和各相关科普教育基地教学活动的具体指导文本或教学活动指南,供学校开展相关教学活动时参考使用。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人原则上应为职能科室分管中小学课程或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区域内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课程活动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各区县可结合区域内中小学实际情况以及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布情况(见附件1),制订本区县中小学利用相关科普教育基地开展课程活动的实施指导方案,确定各学段、各年级中小学生的活动重点和活动基地;要做好组织安排、经费支持等工作,保障区域内中小学生在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