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
【公布日期】2006.02.21
【字 号】沪教委体[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
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体〔2006〕3号)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体教结合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奥运后备人才的培养,健全和规范体育特长生的招收工作,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现对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一)本市普通高中学校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的编制和实施,须按市、区县两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二)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区县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编制的协调和指导。
  (三)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奥运后备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和学校资源配置状况,编制本地区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其中包括需引进外省市体育特长生计划。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引进外省市体育特长生计划总数控制在50名左右。
  (四)市、区县中招办负责将本地区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学校的招收项目、范围、计划人数包括原则、方法、选拔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学校和项目
  (一)经上海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评估并通过备案的办二线和试办二线运动队的学校及项目(见附件1)。
  (二)经上海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评估并通过备案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项目(见附件2)。上海市教育信息网
  三、报名条件
  (一)具备2006年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非高中阶段学校在读生),并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二)参加系统体育训练,在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正式办理注册手续2年以上,并持有参赛证。
  (三)符合上述条件,并在义务教育阶段八、九年级获得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附件3)参加报名。
  1、获得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并与招收学校项目对口的市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5名的学生。
  2、获得本市由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并与招收学校项目对口的区县级正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第1名的学生。
  3、经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项目专家组测试认定确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少数体育后备人才。
  四、招生范围
  (一)具有住训条件的办二线和试办二线运动队学校,在招收本区县体育特长生基础上,经市教委审核认定,可按本校运动队年度招收额度(附件1)的50%比例,在全市范围招收专项技术突出的体育特长生。
  (二)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工作在所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具有住训条件的学校经市教委审核认定,可按本校运动队年度招收额度(附件2)的30%比例,在全市范围招收专项技术突出的体育特长生。
  五、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学校应于2006年3月30日前根据本校运动队建设需要,将测试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招生额度、录取方法等报市和区县市中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学校应成立由行政、监察和项目专家等人员组成的考评组,严格按照本校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进行公开选拔。并于4月15日前将专项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在学生在读学校和在训学校显著处张榜公示7天后,按《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
长生申报表》格式要求,报市和区县招办备案。市中招办将在招生信息网上对各区县专项测试合格的体育特长生名单向社会集中公示。未经市中招办集中公示的体育特长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录取为体育特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