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7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1. 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l题)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A项,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公款的行为致使国有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4万元。所以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王某是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贪污国家公款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当选。D项,同上,D项错误,不当选。                       
                           
2. 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罪
D.金融凭证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很多考生认为本题应该定侵占罪,因为银行本来就有甲的存款记录,甲是已然占有该财产后才起犯意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虽然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存折底卡未被销毁,但该笔钱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甲并不占有该笔钱。    本题也不能定金融凭证罪。该罪是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行的行为。甲后来赖以取钱的存折是银行工作人员被骗后给他补办的,并非甲伪造的。甲也没有用伪造的存折钱财的行为。    本题有争议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罪。盗窃行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被害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财物被盗。本案中,银行职员乙是主动交付4万元给甲的,所以不可能是盗窃。    其实,很多考生也知道不是盗窃,但觉得也不能定,因为是乙自己先发生了错误认识,甲只不过利用了他的错误认识。这就是没有理解罪有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我们常见的、常考的都是虚构事实的,如甲在银行没有存款。谎称有存款,持伪造的存折骗走银行的钱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对方已经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义务告知对
方某种真实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本案这种情况就是“隐瞒真相”。类似的情况还有,隐瞒他人已履行债务的事实,再次接收他人财物的行为。    乙作为银行职员,是在事实上可以处分银行财产的人,因此欺骗他就是欺骗银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罪的”对方”,通常是财物的被害人,但是也不限于被害人,包括财产占有人或者所有人。以及其他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单位的,通常就表现为单位中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如本案中的乙。综上,本案定罪是正确的。                       
                           
3.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正确答案:B         
解析:《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刑法》第269条又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有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即发现了可能影响定罪的新的事实,且该事实导致该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此时犯罪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而不是补充起诉,选项B正确。                       
                           
4. 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
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
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正确答案:C         
解析: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和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核准。”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死刑复核的方式并不是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按照提审被告人、审查核实案卷材料后制作审查报告、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的。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提出意见。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
人民检察院。”但是并没有规定要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因此,选项D错误。  《刑诉解释》第283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选项C属于上述第3项内容,选项A中“甲的人际关系”不属于上述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范围,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问题最早的文字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新《刑事诉讼法》第240条明确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此,法律只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是否享有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就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指定辩护作
出规定,因此,选项B没有法律依据。  但值得提及的是,近些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呼吁对死刑案件实行律师强制辩护制度的声音都越来越高。《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条款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的问题,发布的《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中,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因此,从人权保障的理念出发,并考虑到指定辩护的创设目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权,不仅应当包括一审、二审时的指定辩护权,也应当包括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指定辩护权。但是,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们还是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因此,选项B不应当选。                       
                           
5. 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2008年试卷2第21题)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法考感觉都是蒙的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犯罪发生地为公海,应由犯罪发生后首泊港口地法院即丙市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    疑难辨析:本题属于特殊管辖的一种情形,即在域外的中国籍的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解题关键在于准确把握
特殊管辖的适用条件。本题中,张某在航行于公海中的中国船舶内犯罪,满足此项特殊管辖的条件,但题干中“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的表述具有迷惑性,会使考生误以为本题应适用《刑诉解释》第11条规定的脱逃的罪犯由被捕获犯罪地法院管辖而误选D项,但该条适用的条件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本题不属于此种情形。            知识模块:管辖           
                           
6. 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
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B项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5条第3款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D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7. 关于行政法规的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C.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D.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旦确定不得调整
正确答案:C         
解析:A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8条第l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C项正确。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D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8.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第25题)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