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易错题库
第三章 犯罪构成(一)
1.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则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破坏生产经营罪
B盗窃罪
C故意毁环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BD
解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
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题中,甲向乙家的猪圈下毒,待猪中毒后将猪运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甲将有毒的猪肉出售给他人,此种行为独立于盗窃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BD选项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2. 陈世美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陈世美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陈世美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于是在陈世美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关于陈世美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构成非法经营罪
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答案ABC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陈世美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BC。
3. 下列情况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
A甲遭遇乙,乙将甲捆住后,外出购买食物,归来发现甲因捆绑过紧而死亡
B甲开射击乙没有击中,但乙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因声所惊,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滥用职权,致使工商户乙的生意遭受重大损失,乙愤而杀甲,丙发现
后阻止,乙将丙杀死,甲滥用职权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
D甲意图杀乙,导致乙受重伤,乙因自己处理不当致使伤口感染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答案C
解析: 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A选项甲捆绑的行为、B选项甲开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条件关系,因此均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B选项不选。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但是在高概率引起并且一般人可以预料的情况下,承认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选项情形就属于原因的原因,因不属于高概率引起的情形,因此甲滥用职权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选项当选。一般而言,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与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前行为的。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先前行为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而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另外,还应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也就是说因
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本题D选项中,乙的处理不当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较小,甲的重伤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大,因此乙的行为不能阻断先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选项不当选。
4. 甲、乙相约于某日晚在环城路上一比车技高低,以最先跑完环城路者为胜。甲超速驾驶过程中,将一正常穿越马路的女大学生撞飞,当场死亡。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