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1.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为保证平稳过渡,在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仍然按照《云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学位〔2018〕19号)开展审核。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全部完成审核后,云学位〔2018〕19号文件自动废止。
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2021云南公务员省考报名入口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
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云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权审核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学士学位授权审批工作。
  第五条 省学位委员会依据《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标准》对新增学士学位
授予单位开展授权审核,依据《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开展授权审核,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申请。
  (二)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分别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授予专业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校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三)省学位办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通过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应有一定数量的新增学
士学位授予专业通过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自主开展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授权审核工作,并于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其他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组完成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按要求报省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