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XX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招聘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坚持考评结合,确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学校新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任命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新聘人员主要指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接收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学校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六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
责任感;
(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身体和其它条件;
(四)各类岗位应聘人员原则上须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国内重点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知名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等著名单科院校的毕业生优先聘用。
公务员招聘体检要求(五)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0周岁,博士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且同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可放宽到50周岁。
第三章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七条制定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编制管理原则。学校每年招聘计划的人数控制在上级部门批准使用的编制计划数内,校内用人单位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限定的人员编制数内;
(二)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教学科研人员“正增长”、非教学人员“零增长”的方针,重点招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优先招聘紧缺专业、新办专业人员,适当招聘实验、图书资料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
第八条各单位每年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根据本单位需要拟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及数量、学历、专业要求及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条件,报人事处汇总。
第九条人事处依据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审议。
第十条学校审议通过的招聘计划由人事处报省人社厅审批备案,批准后的招聘方案及计划在省人社厅网站、学校网站和其它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招聘计划一经确定,用人单位不得再行变更、调整,严格按照计划选聘人员。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岗位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由用人单位受理;其它岗位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由人事处受理。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将报名材料发送或提交。应聘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第十四条报名时间截止后,用人单位将基本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结果由人事处反馈给各单位并在人事处网页上公布,用人单位将审查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五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方可参加考试和考核。
第十七条设置开考比例,招聘人数和实际报名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3。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省人社厅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应聘岗位要求为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设开考比例。
第十八条教学、科研岗位的考试与考核
(一)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均可参加考试,考试主要以试讲、面试的方式进行。试讲内容以专业知识为主,由用人单位指定,同时用人单位负责通知面试人员试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二)学校根据当年报名截止时间和报名情况确定试讲、面试时间。试讲、面试工作由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组织,校级教学督导及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监察室等单位安排专人参加。用人单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以集中试教的方式完成应聘人员的试讲、面试工作,招聘工作结束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个人报名和用人单位的试教申请。应聘人员为博士学历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讲、面试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九条非教学科研岗位的考试与考核
(一)非教学科研岗位的考试分笔试、计算机操作考试(技能操作考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方式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全部参加笔试并设置岗位合格分数线;
(三)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达到合格分数线人员的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人员中放弃面试的,可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四)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及其它有关信息,由人事处在其网页上公开发布。
第六章拟聘人选确定、公示
第二十条教学、科研岗位
(一)试讲、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根据试讲情况按《XX大学新增教师教学考核及面试评分表》规定的测评指标进行客观评价并集体讨论、测评。招聘工作小组组长应对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并根据参加面试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试讲情况,择优提出拟聘建议人选,填写《XX大学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审核表》。
(二)用人单位对招聘工作小组提出的拟聘人选进行集体研究,在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范围内确定拟聘人员,填写《XX大学新聘员工审批表》,并签署本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主管校领导意见。
(三)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将拟聘人员以下材料报人事处:
1、《XX大学新增教师教学考核及面试评分表》;
2、《XX大学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审核表》;
3、《XX大学新聘员工审批表》。
(四)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相关意见。
(五)对复审通过的拟聘人员,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审批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人事处网页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岗位和其它岗位: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
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员人选,报学校审批后在人事处网页上公示。
第七章体检、考察、公示
第二十二条拟聘人员在学校医院或指定的其它县级以上医院,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进行体检。体检后向人事处提交医院出具的有明确体检结论的《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