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 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员工招聘行为,提高员工素质,根据《进一步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 46号)和《温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 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发(2015) 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 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县属国有企业及所 属企业核定编制内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等其他人员(下 同)。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应坚持德才兼备,“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二章员工编制审批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编制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一)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汇 报下一年度员工编制计划。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年度员工编制计划详细审核后,上报县 国资办。
(三)县国资办牵头,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经县国资监管工作联 席会议集体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发文。企业员工编制计划原则上每 年申报一次。
(四)当年新组建企业的员工编制计划,或确因工作需要需增编的,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联席 会议通过,上报县政府批准发文。
(五)企业调整员工编制计划应当说明企业近两年有关经营效益情况 (政府性任务或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 岗位分布、用工规划等情况;新组建企业还需提供有关企业设立的批复文 件。
(六)确属特殊情况的,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执行。
第三章招聘计划与应聘条件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在县政府批准的 员工年度编制计划内实行招聘,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根据招聘岗位的 任职条件及要求拟定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通过, 由招聘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聘用手续由招聘企业办理。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招聘企业及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县 国资办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属于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 人才;
(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
(四)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
(五)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所属企业管理技术人员跨企业流动。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 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资料;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科目、范围;
(五)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招聘基本程序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计划经县国资办审核后,由招聘企业在平 阳县人才网等县级以上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招聘公告至报名开 始时间应不少于7天,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企业 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报名结束后,由招聘企业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 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 1的比例, 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应聘人员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 1的比例,如低 于以上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 竞争
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聘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和县国 资办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三)组织考试。考试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可以采取笔试或面试(面 谈)或技能测试,以及笔试、面试(面谈)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其中技能要求较低的一般岗位可适当简化程序。笔试科目及面试(面谈) 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 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
面试应成立由5—7人组成的考核组,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 点,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结束后,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规定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入围 面试对象不足招聘计划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具体事宜 由招聘企业研究决定。
(五)体检。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或技能测试成绩的 总分,根据招聘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LI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由招聘企业统一组织,标准参照招聘公务员有关规定。体检应在 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六)考察。考察由招聘企业实施。主要是考察拟聘用人选的德、能、 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
(七)聘用。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经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由招聘单位填写《平阳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报县 国资办核准。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 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拟聘用人员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 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要在招聘公告中明 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对时效强、流动性大或专业属于 特别紧缺、急需,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实施人才 储备的岗位由县属国有企业提出,经县国资办同意,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 以明确。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后,可根据专业(岗位)需求, 在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在招聘落选人员中从高分到
低分,按与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储备,建立后备人才库,有效期一年。 人才储备对象的考试成绩应设定最低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在公开招聘公告 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