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闽工商法[2004]16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6.07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闽工商法[2004]167号)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 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或者办理行政许可有过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五条 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做到有错必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合法、合理地追究过错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采用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教育、引导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提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水平与能力。
福建省公务员局第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扣发奖金;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行政许可过错构成违纪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过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追究过错责任:
(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依法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出具的凭证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要求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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