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5.12
【字 号】闽财外[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14]18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2日
  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外事工作的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区)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年度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考察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省)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原则上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省)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省)长级每人每天
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领导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OO元、60元。
  (三)外宾只在闽访问的,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市、县(区)访问时,由市、县(区)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赴闽访问,经中央单位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的,可安排宴请1次。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省内市、县(区)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省)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