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30
【字 号】辽政办发〔2014〕77号
【施行日期】2014.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统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2.取消部门公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资料备案。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加强创新统计调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制定全省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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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
  (六)管理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和涉外调查项目,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地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收集和整理省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省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统计执法检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