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 号】琼教规〔2021〕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解读文件:《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规〔2021〕5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和解决众办事堵点问题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17年3月20日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琼教基〔2017〕30号)进行了修订,重点对学生转学、学籍新建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教育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你们做好修订后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工作。在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四章  转??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六章  留级、跳级与退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附??则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完全中学高中部、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和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导其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其他未参加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我省中考的学生建立学籍。
  就读我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课程班、国际班的,学生学籍建立按我厅对该中外合作课程班、国际班的批复办理。
  因归国等特殊原因需新建学籍的,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意见为学生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或从初中毕业学校接续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含个人相片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海南省考试局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九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可操作性原则,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进行如实记述。
  第十一条 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 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三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