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2.07
【字 号】豫办[2002]1号
【施行日期】2002.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
文件和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的意见
(豫办[2002]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文山会海和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切实转变作风,搞好调查研究,集中精力解决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精简会议、文件及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重申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精简各类会议活动
  1、省委各部委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带头精简会议活动,各地安排会议活动要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能在小范围内布置的工作不开大型会议,能到现场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开会。确需召开的会议,要尽可能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
  2、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除特殊情况外,省直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并且一般只开到省辖市,不扩大到县。各部门研究部署本系统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对口部门工作安排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召开。
  3、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不得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联谊性的所谓业务研讨“片会”。
  4、要压缩会议活动规模,尽量减少参加人员。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和与会人员。省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邀请各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不能以地方领导是否出席本系统的会议活动,作为衡量地方是否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各省辖市召开的会议,未经批准,不得邀请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各地、各部门要从严控制举办大规模的众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安全。
  5、要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经批准的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会议费标准,坚持厉行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核销会议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到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不得借会议活动之名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发放纪念品。会议活动需要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接待的宾馆、招待所,不得安排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外,在同一城市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安排食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活动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经费一律不予核销。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6、要严格会议活动报批程序。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要提前7天将会议的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分别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二、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
  7、为了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各地、各部门不邀请省委、
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活动。省党政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活动,一般不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一律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参加。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为其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发行的出版物题词、题字,不得请领导同志为商业性单位和活动题词、题字。元旦、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搞相互走访拜年活动。
  8、省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邀请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不得邀请其他领导同志陪会。各地、各部门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出席与其所分管工作无关的会议。
  9、严格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报批程序。各地、各部门举行的会议和活动,不得直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发出邀请。确需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经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后,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批。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本地、本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或为纪念物、出版物、建筑物等题词、题字。确有必要的,应按照中央规定的程序,先向省委办公
厅或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经省委或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10、领导同志在省内的公务活动,要接待从简,严禁铺张浪费。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边界迎送,不搞欢迎仪式,不悬挂、张贴欢迎横幅、标语,不搞层层陪同;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客房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具和其他不必要的生活用品;就餐实行自助餐或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会议伙食标准,陪餐人数和次数要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或赠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品等。领导同志对超标准的接待安排要自觉予以纠正。
  11、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需要报道的要经参加会议的领导同志同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的文艺演出,不作新闻报道;由省里统一组织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举行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等活动,可作简短报道。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工作报告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公众周知的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全文刊登外,其他会
议的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不单独摘发,需要报道的可在新闻中适当反映。不要把领导同志是否出席会议活动作为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
  三、关于精简各种文件简报
  12、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能用电话、电报、网络传输等手段解决问题的,不要再印发文件;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
  13、对党中央、国务院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如无结合实际提出新的补充规定和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省委、省政府不再发文;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不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14、除党代会、省委全会、人代会、政府全会、政协全会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15、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的各种领导小组,因人员或分工变动,经
河南省新任命副省级领导省委或省政府同意后,能集中发文的由省委或省政府集中发文。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自行发文。
  16、凡属省直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包括工作要点和发展规划,本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得要求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要以省委或省委办公厅名义发文;尽量减少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
  17、进一步压缩文件简报及报送范围。各地、各部门对现有的简报要清理压缩,该停的要停,能并的要并。省直各部门编印的简报一般不得超过两种。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的文件简报可以报送省委、省政府。省直各部门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除特殊情况外,各县(市、区)不得向省委、省政府直接报送文件简报。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需要报送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简报,于2002年3月10日前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今后凡不在备案之列的文件简报一律不予受理。
  18、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向省委、省政府报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省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
名义报省政府。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文。如有确需地方党委、政府贯彻执行的事项,应由省委、省政府批转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