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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作者:技干科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14    更新时间:2010-5-11    文章录入:admin
 
 
 
铁道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职改〔20011
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现将《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以及人职发[1990]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统一政策标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定性定量相结合、考试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创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铁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司)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部属单位按国家和部的职改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铁路各单位及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评审范围应严格按部制定的各系列《实施细则》中“职务范围”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系列范围或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七条  根据评审实际,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正常化后,陆续对某些系列(专业)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规定,现归纳调整如下:
    1.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工程系列;专职从事计划管理、企改政研的人员纳入工程或经济系列。
    2.物资部门的材料管理人员纳入经济系列。
    3.从事人事(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工程系列。
    4.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根据具体从事的工作纳入工程或经济、会计系列;行政办公室的秘书纳入工程或经济系列;各级卫生机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纳入卫生系列。
    5.从事史志编辑工作的人员纳入出版系列,按“编辑人员及职务”的条件评审。
    6.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职工中专的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评审;在职工学校的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评审;在职业中学的参加中学教师系列评审;在各级党校的参加党校教师专业评审;在职工大学、电大辅导站的参加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或其中的成教专业)评审。
    7.从事多种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原则上纳入经济系列。对从事专项技术业务工作的人员,可分别纳入相应的系列。
    8.各级普教办(委或科)从事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任职前曾担任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凡有以上或以下,无注明均为含,下同),如所在地省、市有文件规定纳入中小学教师技术职务系列的,可按当地政策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纳入工程系列。
    9.铁路公安系统除按铁职改[1987]11号和[1990]3号文规定的范围评审外,对专职从事情报资料工作(不包括文书工作)和公安局、处设立在基层所队技术点中专职从事刑事技术、侦察技术的人员,可纳入工程系列。技术点中的人员一般只能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八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审定范围按《铁道部贯彻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铁职改(2000)1)执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仅限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简称: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党和后勤、总务、人武、信访等工作的人员不列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参评条件
    第十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要求,根据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即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高、中等教育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本文所列学历,无注明均为此学历)
    党校学历“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按照所学专业与所晋升系列及所从事工作三者相一致的原则,可作为经济、党校教师系列及各教师系列中专职从事政治理论教学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但对晋升高级经济师还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铁职改办[19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在1986年以来取得进修班结业证书的,其进修所学专业须与大学普通班的所学专业一致,方可作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十二条  1996年后取得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人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的入学条件,即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四年以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岁以上,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与所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一致,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方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否则不能作为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1990年底前经部批准(或备案)招生录取,毕业后取得由部原教育司验印的大专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并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可作为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并任“助理”级职务4年以上,可作为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其他各种培训班、学习班、进修班等颁发的各类证书或专业证书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是指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从聘任(任免)之日起计算。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按各该系列《试行条例》中规定的相应任职年限执行。
    根据《铁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试行办法》规定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其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按具有相应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计算。正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等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定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属挂职锻炼或承担专项技术工作,其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一律以干部聘任(任免)通知(或干部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明材料无效。在职参加一年(不含)以上的脱产学习和从事党或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第十五条  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定职定级时,经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合格后,可视为具有本学历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应技术职务受聘资格,不需再进行评审或考试: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可视为具有“员”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视为具有“员”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后,可视为具有“助理”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根据岗位需要,定职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比照办理。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视为具有“助理”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4.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午后,可视为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5.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视为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非相近专业的毕业生见习或工作期满定职定级时,不视为具有相应技术职务受聘资格。其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后,并经部属单位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六条  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以该学历参加评审,应按《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技术职务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逐级晋升。
    对取得学历前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则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逐级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对取得学历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至少有取得学历后2年的相应任职年限,方可按该资格为基点逐级晋升。对取得学历前的任职年限,可2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1年的资历来计算。
    如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包括具有大专学历并取得国民教育研究生学位证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其资历要求须取得学历后任中级技术职务5年以上,但对取得学历前任中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可按2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1年的方式计算,同时须有取得学历后2年的任相应中级技术职务年限,依此类推。
    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脱产学习),任“助理”级职务前后累加2年以上,可作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任中级技术职务前后累加5年以上,可作为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但均须有毕业后1年的技术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掌握,以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为基准,对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来认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第十八条  先学习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所取得的学历专业与拟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所要求的专业不相近,则晋升初(分“员”和“助理”)、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履职资历除须符合《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任职年限外,再每档延长不少于2年以上,并每晋升一个档次均须经部属单位组织的评审前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92年后入学所取得学历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和所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不相近,则该学历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十九条  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目前实行的系列(专业)有: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船舶、国际商务的中、初级和计算机软件的高、中、初级。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部对各系列(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根据国职办[1993]1号文件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再进行破格评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规定为: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任职5年以上,同时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方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取得资格前任中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可按2年折算为取得资格后1年的方式来计算,但至少要有取得资格后2年的任中级技术职务年限。
    第二十条  1970年底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可按铁职改办[1993]2号文件规定执行。
    新闻、出版系列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作为参加“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可作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艺术专业职务评审,参照文化部近年来试行的{艺术专业职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艺术专业(包括文学创作人员)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原则上按以下条件掌握:晋升三级职务需任四级职务5年以上;晋升二级职务需任三级职务6年以上;晋升一级职务需任二级职务6年以上。
    由于文学创作专业《暂行办法》中规定,晋升各级职务的任职资格要“适当参考学历”,因此按以下条件掌握:晋升一级职务须大学本科学历;晋升二、三级职务须大学专科学历。
    第二十二条  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及要求,按部铁职改[199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2001年起,对1978年后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先在工程、科研、会计、经济、统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高校、党校与中专(技工)教师等系列试行,暂由部属单位自行组织,成绩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少数不具备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一、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自然科学、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贡献者(有获奖证书者,下同)。属科研系列和计算机专业的,则获奖等级须提高一档次或获奖次数多增加一次。
    2.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填补国内重要空白,或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在高新科技、前沿学科方面获重大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3.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主持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具有丰富的医学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中有较高声誉。
    5.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6.在国际或国内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主办的代表性刊物(学报类)发表过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或主编出版过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翻译系列为译著)1部。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贡献者。属科研系列和计算机专业的,则获奖等级须提高一档次或获奖次数多增加一次。
    2.在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填补路内重要空白,或在本学科、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本学科(专业)有重大贡献,在路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或获得重要科技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在国家和铁道部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主持并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产量)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获省、部级的奖励。
    4.获得国家优秀设计二等和省、部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设计者(总体或关键项目负责人),或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得者,或詹天佑成就奖、人才奖和青年奖的获得者。
    5.具有丰富的医学卫生实践经验,医疗技术精湛,其医疗效果和技术水平处于路内领先水平,是路内较知名的医学专家。
    6.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独到的教学方法,教书育人成绩卓著,在路内有较大影响;或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
    7.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路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如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多次获国家颁发的专项奖,直接主持过本行业的重大项目并产生显著效益,是路内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8.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或被国内检索系统检索到的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主编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翻译系列为译著)1部,或主编并出版过全国统编教材。
    第二十五条  各系列中级以下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不得破格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不允许越级评审,原则上只允许破格一次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章  申报推荐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部规定的所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真实材料。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任职条件,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的全面考核,经单位领导同意择优推荐。
    第二十八条  对准备推荐的申报人所提交的参评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或公展),广泛听取众意见。凡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贡献和学术成就等有投诉或争议的,要认真调查并有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向上呈报。上级单位应认真复核并签署意见,直至报送至具有推荐权评审委员会的单位。
    第三十条  具有推荐权评审委员会单位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和审查,经单位领导同意后,送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出席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赞成时推荐结果方为有效。
    对有些系列部属单位不具备成立相应评审委员会,可组成以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为主的评审推荐小组,一般为7人,设组长1名,行使推荐权。
    第三十一条  报部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由部属单位进行评审前的全面考核,并组织业务答辩,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报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以及要求,要严格按部铁职改办(199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简称:评审表)一式二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简表》  (简称:推荐简表),由部组织评审的报送份数为:高级25份;中级18份,属审定的系列为10份。
    3.近5年内代表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主送论文、论著或专题技术报告一篇(需第一作者),并附有二名同行专家的各自阅评意见。
    对申报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除有代表本人水平的外译汉的译著、译文或论文外,至少还要附上一篇汉译外的原文和原始译文。
    4.任现职以来有关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和技术学术研究方面的材料。
    5.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6.对被评审人的学历资历、业绩贡献和学术成就等有投诉或争议的,应注明并附有详细调查报告和结论性意见。
   7.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有报送单位同意参加破格评审的专题报告一式二份。报告要根据破格条件要求,据实写清破格理由。
    8.有关评审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评审材料应做到规范整洁、内容齐全,措词准确,手续完备,规格统一,按人按序装入档案纸袋。

第六章  评审组织及评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程序、评审方法、工作准则和管理监督必须严格按《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铁职改[2000]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凡经评审委员会否决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再搞复议,下一年度按正常程序申报参评。
    第三十五条  行政领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其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评审。正、副局级行政领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部统一组织评审,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委托部属单位评审。
    第三十六条  部统一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评审材料各单位须在310日前报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终算时间为上一年的年底。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不能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采取委托方式进行评审。农()业、高教、文学创作等特殊系列(专业)和路内不设评审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可委托地方评审外,其余各系列(专业)、各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委托路内有相应资格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委托评审的程序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部属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直接送交有评审权的路内单位或当地省市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部属单位将评审材料报部职改办,经审查同意后,送交部内相应评审委员会或向国家有关部委、地方省市出具委托函。
    其他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的评审结果均属无效。

第七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从1993年起实行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目前已开展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药师(中药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拍卖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企业法律顾问、价格鉴证师、矿产权评估师等十六个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各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各执业资格《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认真做好报名审查工作。对已取得下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参加相应的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能力测试合格后,可视为具有相应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价格鉴证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经济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主管()药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工程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和部的规定评审的,在铁路内有效。从路外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须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重新确认。路内无评审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调入部属单位提供正式调入手续批件和原评审申报表等材料,须经部职改办审核确认,方可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路内无评审权的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和从路内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须经部属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确认。评审通过或审核确认后,相应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或变更工作专业,须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视为具有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从单位的主体系列转到相关的辅助系列,其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但必须在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试用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符合拟新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测试等基本条件要求,可直接参加现岗位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从单位的辅助系列转到主体系列或辅助系列之间的互转,其相近专业的工作经历可以连续计算,但必须在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试用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符合拟新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测试等基本条件要求,先转评后,方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四十一条  实行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挂钩制度。要严格按《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人[1997]105)执行,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今后,末达到规定要求的,则不能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各具特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合理有效的实施办法,并建好技术干部考绩档案。
    考核工作要注重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严格程序和标准,提高透明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平时、年度和任期考核相结合,专家、领导和众相结合的办法,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并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合资铁路公司和部属单位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部属单位在不违背国家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及本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铁职改[1992]1号文件停止执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