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开会程序,强化会议管理,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会议决策的执行力,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会议的种类、内容和组织等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会议包括: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工作会议、经营管理分析会议、专业性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及其它会议。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办公室是全行会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各类会议的管理。
第五条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及全行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六条经营管理分析会议、专业性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其它会议
由其具体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会议管理的要求
(一)精简的原则。尽可能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可开短会就不开长会,可开小会就不开大会。
(二)务实的原则。召开会议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解决实
际问题,避免召开无实质内容的会议。
(三)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会,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
(四)节约的原则。厉行节约,勤俭办会,各类会议原则上安排在行内召开。
第八条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按通知规定着装,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会或需提前离会的,应向相关领导人请假。
(二)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手机调至振动位置或关闭,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肃静,不得擅离会场或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会场准备及清理
会务服务人员礼仪规范,服务及时。会前准备充分,会议室整洁、桌椅摆放整齐。会务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三轻”:即操作轻、走路轻、说话轻。会议结束做到“三清三关”:即清除会议桌上的物品、清除室内垃圾、清除可能出现的隐患;关电器、关电源、关锁门窗及恢复桌椅。
第四章党委会议农村信用社银行登录入口
第十条主要任务
(一)学习、讨论和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银监局和省联社及地方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和会议精神的意见、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行重大问题及重要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三)研究决定全行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行管理的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事项以及本行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和管理。
(五)研究决定本行部门、营业网点的设置、撤并、更名等组织架构建设。
(六)审议纪检部门报送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决定安全责任事故、信访维稳、重大风险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审议本行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决定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推荐由上级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八)讨论研究其他需要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方式
(一)党委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定在每周五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
(二)党委委员及相关部门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和材料,应提前送交党委书记或党委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根据待议事项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后,列出议题报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同时发送相关的讨论材料。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充分的酝酿准备。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和副书记都不在时,一般不召开党委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召开党委会议时,由书记指定的党委委员召集
和主持。
(四)党委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议规则
(一)党委会议召开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半数以上党委委员提出的议案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对党委会议已经作出决议和决定的事项提出复议的问题,必须经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二)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商议事先未经确定的议题。如临时接到上级紧急通知或遇重大突发事件急需讨论决定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列入议程。
(三)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如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会议程序
党委办公室列出议题→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通知党委委员参会→召开党委会→党委办公室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或根据要求直接督办→报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发→印发党委成员→会议记录、纪要归档。
第五章行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本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党委会、董事会各项决议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确定全行各项业务的发展规划、经营政策、业务目标和工作计划;
(三)研究解决体制改革和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大额财务支出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重要事项;
(四)审议本行的基本规章和重要规章;
(五)审议本行重要会议报告;
(六)审定、补充和修改有关授权;
(七)讨论决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以及涉及违法、违纪、违规行政处罚事项;
(八)审定以总行名义签定的涉外重要文件;
(九)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召开方式
(一)行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行长办公会议由行长召集并主持,其他行领导出席。行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行长召集并主持,但会议决议需经行长同意后生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涉及的内容,会议主持人也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需经行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具备召开会议条件时,可采用签报传批方式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分管行领导向行长或代为主持工作的行领导汇报决定,但事后须向会议报告情况或申请复议。
(四)对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会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