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财务管理基本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依规科学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 县级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财务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员,综合运用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真实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县级行社应依规设置会计账簿、开立资金账户,对发生的经济财务事项,应按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地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依法形成财务报告并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银行登录入口 县级行社应按本规范规定,有序开展财务工作和内部财务检查、监督,并按本单位章程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级行社应当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组织
第七条 县级行社应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规范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
(一)统一管理。县级行社应顺应一级法人体制要求,突出集约化的财务管理模式,对本单位财务计划、绩效评价、薪酬管理、财务资源配置、资产负债定价、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建和处置、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置、各项准备金计提、呆账核销、对外捐赠、税费缴纳、利润分配等重要财务管理事项,应由总部统一管理。
(二)分级负责。县级行社应按照严谨合规、兼顾效率的原则,合理安排并明确各管理层级、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实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日常财务活动。
(三)相互制约。县级行社应按照职责明确、流程高效、制约有效的原则,科学设立财务会计岗位,切实防范财务风险。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均是财务活动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应共同做好成本费用的监督控制和精细化管理。
(四)规范核算。县级行社应依托全省财管系统等统一的科技系统平台,遵照全省统一的会计核算规则,规范处理账务。
第八条 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一)理(董)事会、社员(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理(董)事会决定本单位重要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层的财务管理权限和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对经营管理层实施财务监督和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审议或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担保、捐赠
、重组、经营者报酬等重大财务事项;组织制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变更方案等重大财务事项,拟订合并、分立、重组、清算的方案,并报股东(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社员(股东)大会决定本单位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财务预算及决算、利润分配、经营者报酬;决定筹集资本、股权投资、对外捐赠、担保、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
监事会检查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财务事项决策、财务风险管理和财务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监督。
(二)经营管理层。由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及其他分管经营工作高管组成的经营管理层,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根据本单位章程规定和理(董)事会授权具体行使财务管理职责,定期向股东(社员)大会、理(董)事会报告财务管理工作。
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经营管理层应在所获得的授权范围内集体研究。县级行社可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作为县级行社经营管理层行使财务管理职能的集体决策机构,在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制度和办法、拟订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审议并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重点财务事项,以及理(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县级行社财务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奇数),主任委员由主任(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务或有关业务条线的高管人员担任,成员可由财务、会计、业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财务管理委员会应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门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行社监事会派员列席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财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县级行社财务部门是日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财务制度的拟订和执行,财务事项审查审核,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财务考核评价、成本控制与分析;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辅导。
县级行社各部门为财务开支的需求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财务开支需求、编制预算草案、管理实物等。各分支机构应全面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有关财务政策,负责本机构内部的日常财务管理事务。
第九条 财务人员的配置及管理。县级行社应按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配足配强财务人员并加强管理,选择能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
员应具备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相关经验。
第十条 财务授权。理(董)事会应以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业务发展、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出发点,对经营管理层进行合法、合规、合理的财务授权,明确授予经营管理层的财务管理事项、范围及标准,并形成决议。财务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理(董)事长代表理(董)事会授予主任(行长)。
主任(行长)对除财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财务事项以外,可视工作需要,向分管财务副主任(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转授权。
需开展财务授权的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权限、费用审批权限、利率定价权限以及其他日常经营相关的财务权限等。对常规授权之外的事项,必要时可针对某一专项权限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一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社(行)章程及法人治理情况,明确需要社员(股东)大会审定的具体财务管理事项及标准。社员大会审定范围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由理(董)事会决定或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对购置或处置重大资产、高管人员履职待遇和薪金等重大事项,原则上,还应经本社(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