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
【公布日期】1994.05.03
【文 号】工银会字[1994]30号
【施行日期】1994.05.0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
  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 工银会字〔199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
  自1986年人、工、农三总行下发了《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基本规定》后,去年在部分城市行又重点推行了个人支票,从而使这项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个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目前仍有80--90%的个体经济户在银行没有开立结算帐户。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还没有意识到做好个体经济户开户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怕得不偿失,怕承担风险;个体经济户方面一是怕露富;二是怕缴税;三是金融知识缺乏。
  针对个体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个体户开户结算工作,总行先后两次在深圳和武汉召集部分行会计负责人会计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总行拟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贯彻。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们金融业服务的主要对象,也是我们吸存的重要来源。目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具有很大的存款潜力,也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吸存的竞争对象,城市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在利率和取现上比较灵活,竞争比工商银行有优势,而我行只能通过良好的转帐结算服务来争取个体户存款。因此,各行处特别是试点行处一定要认清这一形势,充分认识搞好个人结算以及推行个人支票对争取个体户存款的作用,克服怕麻烦、怕担风险的思想顾虑,要加强领导,做好试行和推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切切实实把个人结算业务办好。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开展个人支票业务
  针对目前个人支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总行要求各行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行个人支票业务,既要有积极开拓精神,又要具备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引导个体户将现金结算转化为转帐结算,达到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金流通的目的。
  1.合理确定开户条件,简化开户手续。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折户可比照储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有工商执照、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个体经济户和有较稳定收入、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个人,可以允许其使用支票结算。
  2.做好个体户、个人结算帐户的保密工作。对个体户在对公机构的存款,应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办理。
  3.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帐户的管理。各行处要经常了解个体户帐户的使用情况,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并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对个体户工商执照年检的结果,及时对个体户支票帐户进行重新登记。要做好个体户的银企对帐工作,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企帐户余额相符。
  4.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个人支票的信用程度,促进个人支票的使用。可采取信用等级评估的办法,对有支付能力、重合同、守信用的个体户可以出售支票,供其使用,对于信誉一般而要求使用支票的,可采取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换开支票。有条件的行处还可采取与当地工商、税务、个体协会等部门联办的方式,进行共同管理。
  5.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在采购、消费上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提取现金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优先满足。对于外地汇入的大额个人汇款以及个人汇票,可转化为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需要提取现金的,根据具体情况各行应尽量予以满足。对业务往来较频繁的行处,可试办直达结算,为个体经济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三、加强银行结算宣传,吸引个人开户结算
  现在有些个体户和个人怕露富,不愿在银行开户,仍习惯于现金结算,不了解如何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因此,各行要加强对《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银行转帐结算的好处,宣传工商银行的结算优势,增强个体户的金融意识,鼓励个体户、个人通过工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使他们了解银行结算的规定并能主动地、正确地利用银行为其经营活动服务;要广泛召开企业单位座谈会,动员各收款单位受理个人支票;对经营好、结算频繁而又缺乏财务知识的个体户,结算专管员要经常进行辅导,帮助其加强财务管理,及时与银行对帐,防止签发空头支票。
  附:
  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在银行工作的好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金流通,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户
  个体经济户申请开立支票帐户,可持当地县(城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正本和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核发银行帐号。
  个人申请开立支票帐户,可凭本人身份证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并存入资金后由银行核发帐号。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开立存折户,应比照储蓄有关手续办理。
  二、结算
  (一)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条件
  1.个体经济户申请支票结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门面;
  b.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保持一定余额。
  2.个人申请支票结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在当地有常住户口;
  b.确有转帐结算需要;
  c.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保持一定余额或有经济担保。
  (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规定
  1.必须在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取资金。
  2.不准出借、抵押支票,严厉利用支票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3.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4.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关于支票结算的各项规定亦适用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三)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汇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三、管理
  1.对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帐户,银行应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客户保密”的原则,支票结算应按“先付后收、收妥入帐”的原则办理。
  2.不准出租、出借帐户或将帐户转让他人使用,否则银行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个体经济户歇业、转业、迁址,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4.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的个人,必须建立银行存款帐,每月与银行核对帐务并与银行帐户余额保持一致。
  5.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印鉴和空白支票,严防遗失。在银行结清帐户时,必须将剩余支票全部交回,凡没有全部交回支票,发生问题的,后果由领用者自负。
  四、各分行可按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