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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20分)
  材料据新华社2009年12⽉18⽇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贯彻落实党的、和中央经济⼯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推进社会⽭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作,推动政法⼯作全⾯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好⼜快发展提供更加有⼒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作
中国司法考试入口  ①深⼊推进社会⽭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化解⽼⽭盾,有效预防新⽭盾,进⼀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②深⼊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服务管理、特殊⼈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③深⼊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执法能⼒、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步提⾼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
  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本题22分)
  案情被告⼈赵某与被害⼈钱某曾合伙做⽣意(双⽅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23⽇,赵某通过技术⼿段,将钱某银⾏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钱某向银⾏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9万元。
  同年6⽉26⽇,赵某将钱某约⾄某⼤桥西侧泵房后,⼆⼈发⽣争执。赵某顿⽣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体”缚重扔⼊河中。
  6⽉28⽇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谎称钱某被,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桥赎⼈,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某⼤桥处。赵某蒙⾯接收20万元后,声称2⼩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下午,钱某的⼫体被⼈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死亡)。赵某觉得罪⾏迟早会败露,于29⽇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的20万元交给公安⼈员(公安⼈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3⽇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说了⼀句“你罪⾏不轻啊”,赵某担⼼被判死刑,逃跑⾄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患重病⽆钱,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的全部罪⾏。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账户的⾏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为是否成⽴⾃⾸?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为是否成⽴犯罪?为什么?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某公司出纳
  ⽯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6⽇,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某公司账户,⽤于股权收购项⽬。2006年5⽉10⽇,杨某因⽯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
将⽯某诉⾄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某因此对张某⼤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为。检察院⽴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某称:2006年3⽉14⽇,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交给张某。同年4⽉17⽇,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某融资。与姜某见⾯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某公司⽇记帐、记帐凭证、银⾏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6⽇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某公司账户。同年3⽉14⽇和4⽉17⽇,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字通畅。
  四、(本题20分)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公司采购⼤蒜,张某持盖章空⽩合同书以及采购⼤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公司于2010年3⽉1⽇签订⼤蒜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还约定,甲公司向⼄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20万元,如任何⼀⽅违约,需向守约⽅赔付违约⾦30万元。
  张某发现⼄公司尚有部分绿⾖要出售,认为时值绿⾖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1⽇擅⾃决定与⼄公司再签订⼀份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1⽇,⼄公司按照约定将⼤蒜和绿⾖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蒜货款和50万元绿⾖货款汇付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天内将⼤蒜和绿⾖运⾄甲公司。
  2010年4⽉5⽇,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蒜的合同。4⽉7⽇因⼤蒜价格⼤涨,甲公司⼜以150万元价格将⼤蒜卖给戊公司,并指⽰丙公司将⼤蒜运交戊公司。4⽉8⽇,丙公司运送⼤蒜过程中,因⼭洪暴发⼤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付⼄公司⼤蒜尾款50万元。
  后绿⾖⾏情暴涨,丙公司以⾃⼰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转卖给不知情的⼰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为,要求⼰公司返还绿⾖。
  问题
  1.⼤蒜运⾄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蒜的合同的效⼒如何?为什么?
  3.⼤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蒜货款为由,拒绝向⼄公司⽀付尾款?为什么?
  5.⼄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责任和违约⾦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绿⾖买卖合同效⼒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转卖给⼰公司的⾏为法律效⼒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返还绿⾖?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省A县⼤⼒公司与⼄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约定,因合同所⽣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告知⼤⼒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公司同意。⼤⼒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果情况下,⼤⼒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公司⽀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向⼤⼒公司⽀付货款的内容,⼤⼒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审法院判决撤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机中偶然发现,⾃⼰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审当事⼈的诉讼地位。
  4.⼆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甲⼄丙丁戊五⼈共同出资设⽴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例各20%;甲、⼄各以100万元现⾦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2010年9⽉,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直由公司占有和使⽤。
  公司成⽴后⼀个⽉,丁提出急需资⾦,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每⽉利息⼀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今丁⼀直未归还借款,但每⽉均付给公司利息⼀万元。
  千⼭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公司向建设银⾏借款1,000万元,借期⼀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王五说:“你放⼼,我保证⼀年到期就归还银⾏,到时候与你公司⽆关,只是按银⾏要求做个⼿续。”甲碍于情⾯,⾃⼰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公司的贷款银⾏出具了⼀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同意,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当地发⽣洪⽔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万⽔公司债务150万元⼀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产⽣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出具的担保函⽆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的200万元借款,银⾏能否⾏使抵押权?为什么?
  8.⼄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要点):
  1.1997年,党的报告确⽴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民民主、法制完备,树⽴宪法法律权威和权⼒制约四个⽅⾯。⼈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
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2.在政法领域深⼊推进三项重点⼯作,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当前社会⽭盾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段时间推进政法⼯作的关键环节。
  3.在政法⼯作领域深⼊推进社会⽭盾化解,是真正实现⼈民当家作主,巩固依法治国政治基础的关键环节。深⼊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满⾜社会发展客观要求,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创新实践。深⼊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树⽴宪法和法律权威,保证国家各项⼯作依法规范、各项权⼒依法约束的必然遵循。
  ⼆、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账户的⾏为,成⽴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为即勒颈部、捂⼝⿐的⾏为成⽴故意杀⼈未遂,第⼆⾏为即将钱某“⼫体”缚重扔⼊河中的⾏为成⽴过失致⼈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个故意杀⼈既遂;否则成⽴故意杀⼈未遂与过失致⼈死亡罪;(3)将两个⾏为视为⼀个⾏为,将⽀配⾏为的故意视为概
括的故意,认定为⼀个故意杀⼈既遂;(4)将两个⾏为视为⼀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个故意杀⼈既遂。应当认为,第⼀⾏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且客观发⽣的结果与⾏为⼈意欲发⽣的结果完全⼀致,故应肯定赵某的⾏为成⽴故意杀⼈既遂。
  3.赵某向孙某20万元的⾏为是罪与罪的想象竞合犯。⼀⽅⾯,赵某实施了胁迫⾏为,孙某产⽣了恐惧⼼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为触犯了罪;另⼀⽅⾯,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为也触犯了罪。但是,由于只有⼀个⾏为,故成⽴想象竞合犯,从⼀重罪论处。
  4.赵某的⾏为成⽴⾃⾸。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但这是针对后来
不再投案⾃⾸⽽⾔。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次投案成⽴⾃⾸,但不能否认后⼀次⾃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
  5.孙某的⾏为虽然属于挪⽤公款,但不成⽴挪⽤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给个⼈使⽤,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未还。
  三、参考答案(要点):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
  3.分析。――从犯罪⾏为是否存在⾓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对⼀”证据,既没有⾜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员情况看,⽯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四、
  1.甲公司。因为⼤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公司约定,⼤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蒜所有权⼈。
  2.有效。⼤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就同⼀标的物订⽴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买卖合同签订之⽇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承担。故⼤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公司是⼤蒜购销合同的当事⼈,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公司⼤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约定违约⾦,⼄公司只能选择适⽤违约⾦或者定⾦。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公司⽀付50万元绿⾖货款的⾏为,表⽰其已对张某⽆权代理⾏为进⾏了追认。
  7.⽆效。丙公司的转卖⾏为属⽆权处分(效⼒待定)⾏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为。
  8.⽆权。因为⼰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五、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双⽅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地管辖。
  2.⼀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审法院漏判当事⼈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为⼤⼒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审法院对⼀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判决是错误的。对这⼀请求⼆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愿的原则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公司可以向丁省⾼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例的分配⽅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