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使用中国
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
实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实行涉外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主权独
立和尊严的象征,是各国涉外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
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
案件时如何适用这项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内容及司法
实践经验,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实行诉讼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
司法机关在实行涉外刑事诉讼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实行预审、法
庭审判和调查讯问。(2)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制作的诉讼文书
为中文本。(3)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理应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
文字,拒绝为其提供翻译的,理应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
口头声明记录在卷。(4)为便于诉讼的顺利实行,司法机关在送达外
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中文本诉讼文书时理应附有
中国司法考试入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但外文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的文书内容以中文本为准。
司法机关在遵守这项原则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不能以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实行诉讼为理由,强迫外国籍当事人尤其是
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来回
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询问和书写诉讼文书、发表辩护等意见;理应允
许他们使用国籍国通用的或他们通晓的语言文字。(2)不能在使用中
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方面无原则地迁就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
果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为由拒收诉讼文书,送达
人理应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或者羁押场所,并记录在卷。该诉讼文书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