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篇一】XX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逃税罪
  1.行为方式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行为主体
  纳税人(5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和“扣缴义务人”(只要求数额5万元以上)。
  3.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而且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
  (1)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税款、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
  (2)已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
  判断: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错误,必须补缴税款、滞纳金,且已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篇二】XX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1.走私对象:“武器”、“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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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仿 真、管制刀 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仿 真 支经鉴定符合武器标准的,成立本罪。
  (2) 支:包括散件。走私 支散件,构成犯罪的,成立走私武器罪。
  (3)弹药:包括可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扩大解释)。如果是走私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使用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弹头、弹壳经国家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论处。
  2.罪数问题
  (1)走私武器、弹药,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支、弹药罪,因走私行为包含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故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 支、弹药罪。
  (2)走私后在境内出售给他人的,构成非法买卖 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明知他人利用 支进行犯罪,还将 支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成立其他犯罪的,应与走私武器、弹药罪数罪并罚。
  例如,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 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想得到一支,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 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 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甲的行为成立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假 币罪
  走私假 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走私对象:伪造的货币。
  1.“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货币,伪造货币的金额需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走私变造货币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仅限于走私出境,如果走私入境,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文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四、走私淫秽物品罪
  1.罪过形式: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目的犯)。
  2.走私淫秽物品后在境内进行贩卖或传播的,成立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行为对象:本罪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特定对象的兜底条款,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古生物化石、仿 真、管制刀 具、报废物质、有毒物质、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等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
  2.“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属于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也构成本罪。
  3.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相关问题。
  (1)未经许可,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未经许可,即为禁止。
  (2)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自己无证,表明未经许可,即为禁止。
  (3)同时有偷逃应缴税额的,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取得许可,但是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已有许可,超量构成逃税。
  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其他走私犯罪对象以外的一切物品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进行了较大修改,本罪的入罪标准在原来单纯的数额犯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种新的定罪情节,即“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因此,本罪的入罪标准包括以下两种:
  (1)“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