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我省下发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五)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省级
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有条件的集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工资构成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四、岗位工资设置及套改
(一)岗位工资设置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十三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十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岗位工资套改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按职称改革工作的相关规定经评审(考评)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经组织批准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是:
(1)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编制改革
(2)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工人岗位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
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三)岗位设置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国家另行制定。
五、薪级工资设置及套改
(一)薪级工资设置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不同的岗位执行不同的起点薪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的工资标准及各岗位的起点薪级规定见附表一至三。
(二)薪级工资套改
1、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