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08
【字 号】浙人薪〔2006〕307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
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6〕3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二)人员对象。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至2006年7月1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处罚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
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编制改革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省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省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县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县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