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
一、关于改革目标
1.方向: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2.方式:创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3.目标: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4.时限: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关于总体要求
1.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低于改革前支出,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 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和标准,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4.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关于改革范围
1.单位范围。全省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参加本次改革。省垂管系统中的市、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同级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对处在转企改制或职能机构调整过程中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改革方式。
2.人员范围。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四、关于改革任务
1.改革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方式。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规定区域内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以外公务出行的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
2.从严核定保留车辆。按照实事求是、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
和保留车辆数量。改革前未配备的,不得借本次改革之机增配车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保留车辆统一纳入同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监管。(1)关于实物保障工作用车。鼓励正厅局级事业单位的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原符合配车条件的“两院院士”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可以保留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2)关于业务用车。事业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其中,省属事业单位的具体保留数量参照《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即:人员编制301人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不超过3辆,51人至100人的不超过2辆,50人以下的保留1辆。各市县原则上参照本地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3)关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事业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本次改革的具体要求:一是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有预算。二是实行编制管理。三是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四是要进行标识化管理。(4)关于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参加改革,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3.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及费用报销额度。
(1)关于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公务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鲁办发〔2012〕5号),省属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为厅局级人员,此类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2)关于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
(3)关于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公务交通补贴总数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4.妥善分流安置司勤人员。各级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分流安置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认真做好涉改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需要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5.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各级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按照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进行统一规范处置。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处置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参加属地化改革的事业单位,其取消的车辆同样实行属地化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财政。
五、关于公务用车纪律
1.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4.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5.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6.不得以允许限额报销的方式进行变相的福利化。
六、关于组织实施
1.关于组织领导责任。各主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