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X〕35号)和《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
通知》(X车改办函〔X〕14号)精神,按照省、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参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X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X办发〔X〕28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办发〔X〕37号)要求,结合X县实际,现就我县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X大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县属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
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1、机构范围:县委、县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县直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属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县属事业单位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县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驻县外的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可与县属事业单位一并进行,也可按属地化原则,与所在地同步完成。鼓励县属事业单位采取综合公共交通、汽车租赁等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县属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预算或其他经费支出;积极
探索和创新符合县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县属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所有参改范围事业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县属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改革。改革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推动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界定区域内〔以X县县城及市荣社区区域内为界定区域,即北以X高速公
路X北收费站、国道X线X方向X大桥桥头为界;南以国道X线X方向X隧道入口、X路X方向与国道X线交汇处为界;西北以县城至X 快速通道沿城路起点为界;其他乡村组道路以从县城道路(含X大道终点至X小区连接线)及市荣社区主次道路起点为界以内的区域;X 镇以规划区为界定区域,即北以国道X线X方向X交警中队分路口、老X线茅草屋为界;南以国道X线X方向X为界;西以X路X桥头为界;东以X高速公路连接线以下(含)为界;其余道路(区域)以X 大道环线为界以内的区域;其他乡镇原则上以本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所在行政村(社区)行政区域内为界定区域〕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特定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意见。县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节支情况,明确界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个别特定岗位和人员范围并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定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参改人员在上述界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管理意见执行。
1、县(处)级和科级事业单位负责人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参照县级相应级别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可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2、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或补贴的额度和标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额度和个别特定岗位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在本单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县直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或公务交通补贴,在改革后取消车辆所节约的支出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根据实际
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县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改革,也可参照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二)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1、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人员编制5名至50名以内核定1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人员编制51名至100名的核定1至2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人员编制101名及以上的核定2至3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2、县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并进行标识化管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搭载固定设备,不得在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有集中后勤保障任务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保障对象100人至200人的保留1辆,201人及以上的保留2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县属事业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X县县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