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事业单位编制改革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5.01.16
【文 号】
【施行日期】1995.0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1995年1月16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所提出的要求,为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等原则,把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使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保卫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这项改革牵动面大,政策性强,情况又十分复杂,既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公安部统一负责对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掌握工作进度和问题,解答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机构,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对改革工作完成后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协调进行工作。公安厅、局长要具体负责,组织专门班子,按《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
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分类指导,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市),也要视情况需要,参照上述做法,认真抓好这项改革工作。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确定的改革方针原则和各项政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二、按《通知》规定,凡属于应予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都应予以撤销,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在撤销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努力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上来。要讲明这次改革是贯彻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目的是逐步减轻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负担,强化政府为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管理两个方面的职能,以更好地保卫和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认真细致做好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肯定他们以往的工作成绩,要求他们以改革的大局为重,以新的姿态积极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按《通知》规定落实单位内部各项保卫工作措施,健全保卫组织,妥善做好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干警的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公安机关要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关系,认真帮助企业事业单位解决在改革中治安保卫工作上可能遇到的问题,采取积极
措施,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项制度建设。在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正式宣布撤销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名单。
  三、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调整理顺关系的原则,逐个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公安部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 其机构编制经批准后,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改变隶属关系,根据不同情况划归所在省、市、县公安厅、局建制,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名称按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相应改变。一般不再建立按行业自上而下自成系统的公安机构。名称可改为“××市公安局××分局”、“××公安分局××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派出所”。个别跨若干(地)市又有相对集中管理区域的特大型矿山和油气田,担任屯垦戍边任务的大型农场、垦区设立的公安机构,应从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有利于同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安机关协同、配合,有利于理顺办案中的区域管辖等原则出发,全面衡量,分期分批研究决定其管理体制。以大型企业为依托兴起的城市或城区,其企业公安机构理顺体制后,应划归所在市公安局建制,名称按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相应改变。改革和调整理顺关系后的公安机构与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之间要建立责任制,划定责任区,工作中既要各负
其责,又要相互配合,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四、关于全国重点大学所设立的公安机构,按《通知》的规定,“先维持现状,暂予保留”。 下一步具体改革办法,由公安部商国家教委共同研究,另行规定。
  五、经过改革、调整理顺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公安机构,所需人员列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不再占用企业事业单位编制。 所需经费按《通知》规定执行。其中,凡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经费的,在批准的编制数内,应按照本人条件和自愿原则,优先从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干警中录用。对长期从事公安保卫工作的业务骨干,在录用中要给予适当照顾。凡采取过渡办法暂时按原渠道由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提供经费的,在批准的编制数内,原则上均从企业事业单位干警中录用(不符合民警条件的除外),原有的工资、待遇、福利均不变,对公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意见后,由主管上级公安机关任免。具体录用手续、办法,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六、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要按《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要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和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对本
单位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妥善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保卫组织,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联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反映有关治安情况,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保卫工作,认真帮助企业事业单位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加强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 
  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要加强责任制,固定一定的警力,及时认真查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报警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治安秩序。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报警案件,要及时查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对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七、在工作步骤上要本着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成熟一个解决一个,成熟一批解决一批,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完成这项改革工作,力争全部工作在1995年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对通过改革调整理顺关系的公安机构,在核定编制,完成吸收录用干警,办好各级领导干部任职手续之后,经检查验收认为合格的单位,可以按照评授的有关规定予以评授
  在执行《通知》中遇到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通知》规定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协商并请示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研究解决。涉及全国性的和特殊疑难问题请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统一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