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6.07
【字 号】冀教财〔2018〕26号
【施行日期】2018.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教财〔2018〕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和《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7日
 
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2017〕1号)和《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是指在我省就读的城市区和农村(含县镇、市辖区所属农村和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包括初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免除学杂费
  第四条 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按照中央政策规定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方式,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
  第五条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落实学校生均取暖公用经费85元,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在此基础上,对
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优先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第六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基准定额、学生人数和分担比例足额予以落实,保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取暖公用经费、寄宿生补助标准和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人数予以补助,民办学校开学前要公布本校实际收费标准,按照补助标准直接减少学生相关收费,切实减轻人民众教育负担。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民办学校对相应减少收费的学生名单、项目、金额和签字表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七条 县(市、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区域内公办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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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免费教科书
  第八条 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不属学生个人所有。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版本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教科书版本的,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规定进行,并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
  第九条 免费教科书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义务教育部分)》、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在各地教科书选用的基础上,由省级集中采购,免费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财政负担,免费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纳入循环使用的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包括小学《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和《体育与健康》。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纳入循环教科书使用范围。循环教科书原则上省按每年在校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比例补充和更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循环教科书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循环教科书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和消毒等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的开展。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免费教科书征订、发放和结算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费教科书发放和结算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免费教科书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免费提供教科书,确保免费教科书发放和结算金额真实、准确,防止发生违纪和浪费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人数、擅自扩大提供范围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浪费等行为,将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免费教科书征订和发放环节的监管。各地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免费教科书征订工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注册在校人数,并充分考虑小学、初中一年级招生人数和学生转学等因素,合理确定免费教科书预订数量,不得将学前班学生等用书纳入免费提供范围。开学后,学校要及时将免费教科书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并认真做好教科书清点和验收工作。征订数量不足的,要及时通知供应商补充教材(省在签订教科书采购合同中已要求供应商备存一定数量教材),以保证正常教学的开展;征订数量多于实际在校生人数的免费教科书不得纳入结算范围,也不得由学生负担,应及时退还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