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6号——南宁市河道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03.31
广西南宁58同城招聘信息【字 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6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7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与堤防的建设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郁江、邕江、左江、右江、红水河、武鸣河、清水河河段以及城市内河及其支流。
  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良庆冲、楞塘
冲和八尺江。
  本条例所称堤防,是指河道沿岸用于防洪排涝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洪堤坝、护岸、护栏、涵闸、涵管、排涝泵站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的建设、整治、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邕江已建堤防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城市内河管理机构(以下与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统称市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高速环道内(不含高速环道路基下部分)内河干流和八尺江邕宁行政区域内干流河段、那平江南梧大道下游干流河段,大岸冲龙潭水库坝脚下游干流河段、四塘江沙江汇合口下游干流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河道管理机构行使河道与堤防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其他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与堤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与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违反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河道与堤防建设
 
第七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规划,由管理该河道堤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与堤防建设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应当保证防洪和航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兼顾交通道路、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
 
第九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集,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河道与堤防基本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