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141号)、《广西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桂数发〔2020〕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数据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开放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据中台,是指能够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汇聚、数据治理、资源发布、资源图谱展示、与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级联等功能,确保数据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连接业务系统和数据应用的综合数据资产管理平台,是全市数据资源管理、调度和应用的节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高认识,推进开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提高对公共数据开放的认识,增强公共数据开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支持市场化企业向社会开放其具有社会价值的各类数据资源。
(二)需求导向,突出重点。从需求出发制定公共数据开放计划,优先开放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的标准规范,确保公共数据开放的真实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统筹建设南宁市数据中台,利用全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市数据中台,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渠道和支撑。
(四)引导应用,保障安全。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对已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增值加工,充分释放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坚持把数据安全作为开放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大数据发展局是南宁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监督考核全市公共数据开
放、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工作;
(二)组织研究制定南宁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三)配合建立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分类分级指南及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四)组织审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申请;
(五)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大数据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第六条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南宁市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业务和技术支撑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担南宁市公共数据开放的协调和调度工作;
(二)负责市数据中台建设,并实现与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级联建设、管理和运维;
(三)组织实施公共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开放、应用等环节的标准规范;
广西南宁58同城招聘信息(四)汇总管理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及资源信息,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
(五)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公共数据资源。
第七条南宁市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本部门本单位数据治理,承担公共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开放、应用和安全等工作;
(二)对使用本部门本单位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申请进行审核,对数据使用进行监督;
(三)指导、监督本系统及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公共数据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大数据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
(二)汇总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放目录及资源信息,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
第九条市大数据发展局配合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建立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
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公共数据开放中的疑难问题,评估公共数据使用风险,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章平台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是管理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目录,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数据资源,支撑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的统一通道,南宁市数据中台是南宁市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平台,实现与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级联对接。
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南宁市数据中台和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数据,原则上不再建设独立的数据开放平台。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提出市数据中台和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账户新增、修改、注销等申请后,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确定使用市数据中台和自治区公
共数据开放平台的相关人员及,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人员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因市数据中台维护、升级等工作需停止服务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通知,维护、升级等工作原则上选择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南宁市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数据治理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维护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及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编制、维护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大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维护本地区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核各级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统筹编制南宁市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第十五条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数据开放主体作出更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市数据中台和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等渠道,广泛征集社会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需求,及时调整、维护和更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对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不断扩大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
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数据资源开放属性,基于市数据中台和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发
布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标注数据领域、数据摘要、数据项和数据格式、开放类型、开放条件、更新频率、数据开放主体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列入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