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石家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4.06
【字 号】 石家庄大学生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用工
正文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石家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新开办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用工管理水平,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石家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现予以发布,供企业参考。
  请各县(市、区)人社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对《石家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进行补充细化,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布,并编印成册,作为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的资料,可在各涉企服务窗口摆放,在企业办理社保等业务时免费发放。同时采取、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指导服务力度,不断提高企业依法治企的自觉性,努力实现企业劳动用工从“要我规范”向“我要规范”转变,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请市人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做好《石家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发放宣传工作,并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工作。
  联系人: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赵金忠
  附件:《石家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石家庄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
 
前 言
  积极服务新办企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为助力新办企业持续稳健发展,防范企业初创时期出现劳动用工风险,我们制定了《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旨在通过问答形式将劳动用工法规政策融入企业开办和日常管理,力求简单明了,方便实用,供新办企业参考使用。
 
目 录
  一、招聘入职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规章制度
  四、 附则
  1.劳动合同 ( 示范文本 )
  2.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
 
一、招聘入职
  1、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或启事时有无注意事项?
  招聘广告或启事中必须杜绝出现歧视性内容。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故在发布招聘信息时,除工作性质特殊并不受歧视外,不得对性别、户籍等作出条件限制。
  2、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成年人吗?
  需要区分未成年人是否满 16 周岁,禁止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可以招用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且在用工过程中有诸多注意事项,用人单位需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必须要安排入职体检吗?
  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必须安排体检,但建议进行入职体检,一方面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基本身体状态,另一方面可以判断与所任岗位是否匹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和特定体有体检义务,比如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未成年工等人。
  5、用人单位可以与暑假打工的在校大学生建立劳务关系吗?
  可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建议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
  6、招聘时需要审查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态吗?
  建议审查,尤其着重审查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可以通过背景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查该事实有助于单位降低用工风险。
  7、试用期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不可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员工即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8、可以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视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吗?
  不需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要求,二者要做区分。
  10、录用条件的设置有哪些注意事项?
  录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量化,且具备可操作性,切忌抽象空泛,以便于试用期考核,定量考核比定性考核更具备可操作性。另要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可以通过签字、邮件等方式告知。
  11、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延长试用期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2、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
议,约定服务期。“岗前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不是,则不能据此约定服务期。
  13、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 20 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4、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后,可以撤回吗?
  基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以随意撤回,当然在录用通知到达劳动者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按照《民法典》第 47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以撤销 : ( 一 )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