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商业系统员工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人力资源,保持员工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员工调动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家局《关于烟草行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国烟人〔〕号)、《关于加强和规范行业外人员调入管理的通知》(国烟人〔〕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领导干部回避管理的通知》(国烟人〔〕号)精神,结合烟草商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调动坚持人岗匹配、分类管理、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员工调动须在编制控制范围内进行。无编制空缺的单位不得调入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烟草商业系统(以下简称“全市系统”)内部员工调动和行业外调入系统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全市系统内员工调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调入市局(公司)机关、专业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烟科所,必须在全市系统直属单位工作满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近3年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合格。
  (二)调入主城区局(分公司)和复烤公司(含万州、彭水复烤厂,以下简称主城区单位),必须在非主城区单位工作满3年,夫妻一方在主城区或父母在主城区居住且生活困难,身边无子女照顾(以有效关系证明和3年以上主城区户口为依据)。近3年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合格。
  (三)主城区单位之间和非主城区单位之间调动,必须在现单位工作满2年,调入单位有岗位空缺,本人符合调入单位岗位要求的专业(特长)条件,夫妻分居、父母因病需要子女照顾,近2年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合格。
  (四)本人自愿申请调动到边远地区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市局(公司)领导审批后,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五)定向招聘的员工,在最低服务年限(5周年)内不得调
动工作单位。
  第六条  行业外调入全市系统人员,按照国家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确因工作需要或者特别优秀、紧缺的专业人才;
  (二)调入单位没有满编且有相应空缺岗位的;
  (三)空缺岗位在本单位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局(公司)机关、专业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烟科所调入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面向全市系统公开选调,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局(公司)公布选调信息;
  (二)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局(公司);
  (三
)市局(公司)组织资格复审、笔试、面试,人事处组织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四)市局(公司)党组根据择优原则研究决定调动人员名单及调入单位(岗位);
  (五)人事处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半年。借调期满经考核合格,报经市局(公司)党组审定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八条  市局(公司)机关从专业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烟科所调入员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缺编且确因工作需要的部门提出用人需求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二)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考察;
  (三)市局(公司)党组研究决定调动人员;
  (四)人事处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半年。借调期满经考核合格,报经市局(公司)党组审定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九条  主城区单位调入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业务类员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处收集汇总主城区单位缺编情况,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分类确定补员计划,报经市局(公司)党组审定后,公布补员的具体岗位、人数、专业、技能要求等信息;
  (二)申请调动人员填写调动申请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技能等级原件和复印件,分别在所在单位报名。所在单位进行情况核实,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研究同意后,按时限要求集中报市局(公司)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对申请调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并对申请调动人员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四)市局(公司)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统一组织符合申请调动资格人员考试;
  (五)市局(公司)根据参加考试人员综合得分,择优确定入围名单并进行公示,报市局(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  主城区单位调入的操作类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局(公司)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审定的该类别人员缺编补员计划,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人岗匹配的原则提出拟调动人员名单,报经市局(公司)党组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主城区单位之间、非主城区单位之间调动员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书面调动申请,由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局(公司)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申请调动人员情况进行复核,根据申请调入单位编制情况提出调动人员建议名单;
  (三)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招聘
  (四)市局(公司)主要领
导审批;
  (五)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行业外调入系统人员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
  (二)人事处审核并提出拟调入人员名单;
  (三)市局(公司)党组研究决定拟调入人员;
  (四)市局(公司)向国家局书面提出拟调入人员请示,并报送如下材料:
  1.烟草行业调入人员审批表;
  2.市局(公司)党组会议相关议题记录复印件(加盖党组公章);
  3.拟调入人员职级为处级(含)以上的,需报送原所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原所在单位公章);
  4.在国外取得学位、学历的,需报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加盖市局(公司)人事部门公章)。 
  (五)国家局审批同意后,人事处按照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认真审核拟调入人员档案信息,确保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确因单位工作需要调动的人员,由市局(公司)党组研究决定人员调动。
  第十四条  全市系统内员工调动,由调出单位凭人事处出据的《员工调动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组织关系转移、财物清算和劳动合同解除等相关手续。调入单位在调动人员报到后,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做好入职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及时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内做好调动的相关信息录入、变更及业务处理工作。行业外调入系统人员手续办理后应及时在国家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交互数据。
第四章  监督回避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调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调动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调动工作监督,防止和杜绝调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  调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调动工作中需要回避的领导干部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妹、堂兄弟妹、表兄弟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十九条  凡有第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调入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调入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条  系统各单位负责员工调动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调动工作公正
情形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员工申请调动的同时,应同步申报按本办法第十八条需要回避的人员情况,并由本人所在单位核实。对于不如实申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经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退回原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员工调动后按易岗易薪原则确定工资待遇。借调人员在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前待遇不变,由原单位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主城区单位特指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区局(分公司)和复烤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烟局人劳〔〕号)同时废止。